四、民事立法方式的现代化:从官员立法到专家立法从民事法律法案的起草到法案的审议和通过,民事立法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系统,包含着诸多环节。我们认为,依照不同主体在民事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法律的立法方式划分为两种: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导的民事立法和由民法学者和专家主导的民事立法,前者我们称之为官员立法,后者我们称之为专家立法。对民事立法的主导性体现在民事立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中,而在所有的环节中,最重要的是民事法案的起草和审议。要保证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民法专家对民事立法的主导性,而保证民法专家对民事立法的主导性,重要的环节就是要保障民法专家在法案的起草和审议中的主导性。
(一)确立民法专家对民事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主导性。从大陆法系民法典编纂史来看,一部好的民法典的出台无不体现着一种立法权与法学的融合,体现着法学家的主导性作用。如《德国民法典》,这一部法典实际上是随着19 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吞法学理论的成熟而问世的,它所确立的体系、原则和概念基本上就是潘德克吞法学的学术成果在立法上的体现。大陆法民法典编纂存在着一种深刻的学术传统,法学家们实际上掌握着民法典编纂的主导地位,一个国家民法典的成功与否,与参与起草的民法学者个人的学术功底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民法学者深厚的理论修养、良好的法律技能是民法典科学性的基本保障。
我国现在的民事法律起草工作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的缺陷,暴露出了立法机关对民事基本法律重要性认识上的不足。我们应当认识到,一部民事法律的制定绝不等于法律条文的简单组装,它涉及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学术等方方面面,是对一国理论研究水平的综合考验。大陆法系法典化传统复杂的技术性和深刻的理论性特点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应当是民法学家们集体的学术作品。我国必须以一种严肃的态度对待民事法律的起草工作,充分认识到民事法律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意义,科学规划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定程序,消除现在的制定程序中的任意性倾向。我们认为,不应由立法机关的少数几个官员承担民事法律的起草重任,而应当从我国学界选举优秀的民法学者组成起草委员会,由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的法学家所组成的起草委员会专门负责民事法律的起草工作。这是我国未来的民事法律得以延续大陆法系严密的逻辑性和深刻的法理性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我国民事法律的体系和内容科学严谨的基本保证。所以,我们主张委托立法应当成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形式。立法机关负责民事法律的统筹和规划,但是不宜自行承担法规的起草工作,而应当把法规的起草委托给经过推选或考核的民法学家们,让民事立法不但成为一项严肃的国家公权行为,而且成为一项科学的学术创造。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民事法律法案审议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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