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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事立法现代化的两个关键问题

  (三)在民事立法工作中确立全球化观念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国际贸易壁垒和国际金融投资障碍在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趋于瓦解和消除,在新兴国家也大为削弱。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在新兴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或购买各种证券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而新兴国家中一些大企业也能在发达国家的股市上进行融资,使得贸易量和资本流通量大幅度上升。经济全球化作为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经济要素的自由流转要求趋同的经济规则,同样,经济规则的趋同也对法律规则的趋同提出了要求,这在上层建筑的层面上就提出了法律全球化的问题。首先,“国际经济一体化”必然要导致国际经济相关规则的一体化,最典型的如WTO 规则,我们参加WTO就意味着国内的相关法律要与国际规则并轨、一致。其次,具有共同法性质的国际公约、协定越来越代替传统意义上的冲突法。各不同法系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趋同”逐渐代替了“相异”。再次,以地区性合作制定统一法的趋势也存在着明显的加强。最具代表性的是欧共体所制定的广泛适用于各成员国的统一法,甚至于近几年打算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随着贸易壁垒的逐步消除和资本自由化、流动化的加强,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股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各国因各自的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已在全球市场的不同产业层次形成分工,并展开激烈的角逐和竞争。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人们观念的转变,也必然会对民事立法产生冲击首先,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当尽量的与国际性规则保持一致,避免与国际通行的规则产生矛盾。中国加入WTO之后,必然会面临大量的国际商业纠纷,这些纠纷一部分不可避免,但是另一方面也考验着我国公司和企业对国际商事规则的掌握程度。顺应国际规则,避免国际纠纷,应当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规则。其次,我国的民事立法在避免与国际性规则发生冲突的同时,应当适当掌握一定的灵活性,为国际资本进入我国市场创造一定条件。比如公司立法。公司法是关于投资主体设立与运行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商事主体得以进入一国市场从而展开投资的基本前提,公司法关于商事主体设立与运行的条件,乃是国际投资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门槛。考察世界范围内投资资本流向的规律,向门槛较低的国家流动是一个普遍的趋势。由此,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放宽公司设立的条件以吸引世界资本市场资本向本国的流动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修改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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