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事立法现代化的两个关键问题
屈茂辉;李龙
【摘要】我国的立法工作很大程度上未能迎合社会对法制的需求,这在民事立法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民事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立法者在立法理念上的缺失以及立法方式上的路径误区。为了解决这两个关键问题,在立法理念上,我们应当加强民事立法的协调性理念、及时性理念以及全球化理念;在立法方式上,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专家在民事立法中的重要性地位,改变以往官员立法的传统,确立专家在民事立法中的主导性地位。
【关键词】民事立法;现代化;理念;专家立法
【全文】
一、引言
法制现代化一直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历经数代人的努力,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律规范日趋完备、法律体系逐渐成熟、人们的法制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我国的立法工作很大程度上未能迎合社会对法制的需求,仍然处于一个比较“简陋”的阶段,这在民事立法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众多的事实说明,民事立法工作中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这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可避免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正逐步走入成熟的今天,反思民事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求民事立法工作现代化变革的路径,不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时对中国社会的整体现代化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新中国建国后的30余年里,我们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准行政手段开展各种经济活动。显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民法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从而使调整经济关系的民事立法主要以政策、规章的形式出现。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历程。1986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通则》颁布前后直到现在,国家立法机关颁布了《
经济合同法》、《
商标法》、《
专利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继承法》、《
技术合同法》、《著权权法》、《
合伙企业法》、《
担保法》、《
商业银行法》、《
票据法》、《
海商法》、《
公司法》、《
保险法》以及统一的《
合同法》等民事、商事单行法律。此外,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为数众多的有关民事或具有民事内容的条例、办法、意见等。这样,我国以《
民法通则》为核心,以民事单行法律和大量民事法规、意见等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体系已具备一定的规模,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相当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