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将“商标抢注权”授予特定人群的嫌疑。前面笔者已经分析了进行“商标抢注”的不仅仅是自然人,企业也有专门从事“商标抢注”。那么现在新规定将大部分自然人排除在外,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限制在营业执照中所核定的范围,而对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没有任何限制。这就意味着国家工商总局将“商标抢注”的特权授予了企业组织。
3、有违法的嫌疑。如果说这一新规定符合《
商标法》的精神的话,那就意味着,自《
商标法》修订一来,国家工商总局这么多年所受理的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都是错误的。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2005年底,商标局共受理了55万件自然人提出的注册申请,按照工商局的这一新规定,就意味着这55万件商标申请都是不应该受理而受理了,是渎职和违法的行为。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出台这一新规定,使自己陷入了一个二律背反的境地。
综上,笔者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出台这一新规定并不能杜绝、防止“商标抢注”,而且这一新规定是牺牲大部分人的权利来成全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并不能达到规范商标注册的目的,有因噎废食之嫌。
附:《自然人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全文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