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笔者需要声明的是:现代期货交易所大都实行会员制,只有具备会员资格的人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从事期货买卖,而一般的投资者很难具备会员资格,大多数期货投资者都是通过期货商从事期货交易,因此,期货投资者与期货经纪商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期货市场中最基础的法律关系。这种委托关系的建立是以保证金的支付为前提的。所以交易保证金不光指经纪商交给交易所的资金,也包括期货投资者交给期货经纪商的保证金。
(三)、交易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期货交易者在新开仓时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而需交纳的资金,即初始保证金=开仓金额*保证金比率,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0%,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持仓占用的初始保证金比率时,期货交易所即向会员单位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即将出台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对于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规定的比较宏观。然而在中国期货协会制定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三节有明确的规定:客户应把资金存入期货经纪公司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开披露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认为有必要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经纪公司认为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风险较大时,有权对客户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客户开仓。经纪公司为客户设置保证金明账,并以每日交易结算的形式向客户报告期货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划转情况,并规定了经纪公司在特殊情况下从客户期货保证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
二、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期货交易法为经济法,
合同法是期货交易法是基础法,
合同法又以民法为基础,期货交易法的立法,施行离不开
合同法和民法,离不开
合同法和民法的概念。
(1) 交易保证金不是财产所有权
金钱在未特定化之前,只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关系;但当金钱特定化之后,如将一定量的金钱包封或者专门存放于一定地点,即将之特定化之后,才可以算是拥有完整权益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划转财产所有权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当然,财产所有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要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把上述四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