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顾科鸣
【摘要】新的《期货交易法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正式出台了,期货业面临着一场大契机。股指期货的上半年的推出预测,更是开拓了期货业的盈利模式。期货业协会内部对新的期货经纪合同征求稿也在一线期货行业中广泛征集意见。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在上海落户,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与开发不论在金融业更是在法律界,引起了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关注。希望在这块蛋糕上,引领起跑。本文是提出了一些目前立法中关于保证金明文写为“所有权”的置疑,欢迎大家探讨。
【关键词】期货 期货保证金 所有权 担保权
【全文】
论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当前,期货业正在经历一场重大变革与转型,金融期货出台的法律制度障碍的扫除已经成为事实。新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在2007年4月15日正式执行,同样,例如《期货经纪合同》的修改也是如火如荼的展开讨论进行中。另外,众多法律学者及期货交易业内人士对《期货交易法》的准生更是热情不减。期货保证金是期货交易中的安全保障,是一项在制度体系设计非常特殊的制度,目前,对于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在司法与法律学界都有不同的理解,然而,《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第九条却明确指出“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这里把保证金明确理解为所有权,笔者认为不妥。保证金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也不是债权,不是担保物权中的质押、保证,更不是合同违约的定金。针对暂时法律体系中无法找到答案的争论性问题,贸然的立法为所有权是不合适的。笔者希望在未来的《期货交易法》中,这样的问题可以得到客观公正的修正,也希望引起大家的共同探讨。
一、保证金的概念
保证金(Deposit Margin)是由交易者存入交易所指定帐户的定量资金,以作为期货交易履约的资金保证,一般保证金是商品总价值的2%~10%。目前,期货保证金依交纳主体、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分为几类:
(一)、客户交纳给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与期货经纪公司交纳给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此种比较容易理解。
(二)、结算准备金是会员单位(大多为期货公司,下同)必须将一定金额的款项存入其在期货交易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以备交易结算,而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资金。
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单位在期货交易所准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和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有或将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