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我们怎么说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是政府权力自上而下主导的结果,都不能否认普通人民群众在该场气势恢宏的变迁过程中所起到的创新与建构的作用——而且这种实践的作用进一步更新了他们原有的观念,并催发他们思考、觅寻、改造和接受某种新的社会秩序模式——
物权法,在我看来是这种集体选择的一个直接结果。如果我们承认认识来源于实践以及在社会历史领域实践优先的观点,那么无论
物权法草案本身是否违宪,我们都没有足够的理由来质疑这种实践的历史正当性——因为马克思一再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最终创造者,而现代
宪法理论的一个基石也正是人民主权原则。依此逻辑,我们凭什么可以说经过人民群众历史实践形成的制度(
物权法)是违宪的?进一步推下去,我们似乎也不得不承认:是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了
宪法,而不是相反。
宪法的更深根基在人民主权,这便触及了卢梭的思想内核——而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受卢梭思想影响的痕迹是显然的。因此原先争议的
物权法草案可能违反了1982
宪法的某些具体条款(童之伟同时证明了
宪法中还有一些条款是支持
物权法草案的)——这种
宪法文本内部的逻辑混乱显示了中国意识形态束缚的浓重和人民修宪的机制不畅——人民如果能够通过正常的修宪程序改变
宪法,使其符合现实之实践需要,那么违宪之争将很少出现。这种人民修宪机制的实质梗阻本身也启示我们
物权法草案争议背后的一个更见深刻的问题:我国现行
宪法修正机制的实际运行存在困难,
宪法修正严重忽略与原始文本及其原则的沟通、协调甚至突破,这些也是
物权法违宪争议的一个制度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