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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企业所得税法》


王建胜


【关键词】纯收益额;利改税;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公益性捐赠;贫富差距
【全文】
  企业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总收益额或者纯收益额(扣除法定项目)为对象所征收的税。企业所得税历经解放初期到1983年实行了33年的国有企业上交利润阶段,1983年颁布《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为标志开始实行“利改税”制度,此后到1994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段时间统一调整了国有大中型企业55%的税率为33%。现在颁布的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定格在25%。到时也将废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使税制得以统一。
  企业所得税法分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和附则八章,共60个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首先使用居民和非居民企业概念来区分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并把这两种类型的企业作为本法的纳税主体,唯一例外的是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在纳税主体之外。
  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客体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应扣除部分以及允许弥补的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额。计算公式为: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亏损弥补余额。其中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本法最具独创性的是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款规定目的是鼓励企业主动开展社会慈善活动,是扶贫救困、和谐社会之举。在当前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社会公益事业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大力提倡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在某种程度上对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益的,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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