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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报类)政府出版物传播现状——我国(公报类)政府出版物传播现状

  通过本文对我国政府出版物中政务类出版物的介绍和分析,可以大致认清中国政府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与查询途径的轮廓及现状,这对我们今后开展对中国政府出版物的研究与利用有很大的借鉴宜处。然而,现实中的情况并非如上述罗列的目录那样简单。更广泛、更具体的大量规范性文件能否有效的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既便是作为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的中国政府电子政务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现状也并非一帆风顺而存在种种不足,缺乏必要的资源整合与协调。此外作为目前对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补充,在全国档案系统广泛开展的已开放现行文件的查询服务能得到广大民众的如此关注,都进一步证明了政府公开信息内容所涉及领域的复杂性与广泛性。针对各种传播渠道的现状,我们也不难看出在目前中国政府政务信息的发布、公开、传播方面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迫切性。对此笔者认为:认真研究与推进我国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首先应是对我国纸质类政府出版物能有一个明确的规范框架,有针对性的开展对现实问题的讨论,对此笔者考虑了几个方面,现供有关部门参考:
  (1)  严格定义政府出版物的范围。
  长期以来参照西方媒体对政府出版物的划定范围一直未被国内有关部门所采纳,所以作为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权威性媒介形式政府出版物也一直未被国内公众所广泛的认同。目前仅有个别公报在出版说明中明确划定本刊是政府出版物之外,大多数政务性出版物在形式上与内容上均缺乏统一的标准,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进而造成在现实中除公报、文告、公告、政报之外,还存在各种形式称呼的政务类出版物,致使利用者、收集者和管理者在认同上产生分歧和混乱,大大损害了政务类出版物的权威性与官方性的地位,影响了公众普遍对政府出版物公开出版的重视程度。笔者认同有关学者的观点,应该建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尽快确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政府出版物概念,以确定中国政府出版物在国家政治活动中的权威地位。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设立政府出版物的国家级管理机构,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来全面、统筹的开展对政府各部门政务类信息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才能确保政府出版物作为官方出版物在国家机构政务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  严格划定政府出版物的出版主体。
  在确定概念之后明确划定政府出版物的出版主体是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之一。谁有资格代表政府部门来出版官方出版物,哪一级政府?哪一个部门有资格、被授权有职责来出版政府出版物?虽然我国《立法法》及相关法律对政府公报的性质有法律规定,确定各类公报是刊登法律文件的标准文本,但这只是涉及到法律文本自身的公开规范,更大范围内的针对政府出版物的主体限定和具体规定却没有。长期以来,国家通过法律的程序以立法的形式来限定和统一对政府出版物主体的严格制度化规定并未能依法确立起来,各级政府部门针对政务信息的公开渠道并未形成一个稳定持久的发布格式,特别是目前针对政府机关公开的大量行政性规范文件,是否应列入政府出版物的内容之中?谁有责任、有权力、有义务来完成这个工作?这是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限定的。
  (3)  尽快建立严格的政府出版物缴阅制度。
  以前我国政府出版物可以通过邮局公开订阅和在内部系统订阅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多种渠道向出版部门免费索取或购买。但2003年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滥发与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实施细则之后,据统计全国约有94种公报、政报作为整顿期刊而被取消公开订阅的类目,规定为一律免费赠阅。然而针对赠阅的出处、方式等有关规定却并没有规定。缴阅制度的缺位造成了对政府出版物的收集与利用方面的空白,造成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政府出版物作为一类特殊的文献体系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权威性的重视,其赠阅形式与被赠方式随意性很大。最明显的例证是一些传统的文献收藏单位,包括像国家图书馆这样的文献收藏单位从2003年以后一些原本收藏的连续性政府出版物却突然缺失了。对此,笔者曾询问过几家政府出版物主管部门的赠阅形式,如:《中国证监会文告》由该委员会办公厅新闻处负责寄赠各部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在本政府传达室设立有赠阅处,公众可自由索取;同时通过邮局向全市近百家单位寄赠。《朝阳区人民政府公报》在政府办公楼内与区档案馆利用中心设立赠阅处,免费向公众发放。《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通过全省100多个徽风书报亭向社会免费赠阅。商务部《对外经济贸易公报》取消纸质出版物改为通过电子版订阅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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