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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报类)政府出版物传播现状——我国(公报类)政府出版物传播现状

  三.中国中央国家机构政府出版物分析
  政府出版物是政府出资并主办,经由政府指定出版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传播,刊载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政务性文件或代表官方权威性发布政务信息的出版物。此类出版物通常大多以公报、政报、文告、公告的称谓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连续性出版。按照我国中央国家机构中涉及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四个领域。其中涉及范围最大的是实施行政事务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便于读者进一步认识我国中央国家机构的政府出版物现状,笔者分别对上述机构的政府出版物(公报类)予以介绍,以期读者对此能有大致的了解。
  (1)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及其常务委员会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的正式出版物是其常委会办公厅负责编辑出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号CN11-1002/D,出版物采用不定期的形式通过邮政征订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公报主要刊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决定、决议、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的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件是国家法律文件的标准文本。
  (2)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及其所属政府职能部门
  国家行政机构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的国家部、委、局、办。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 具有制定行政性法规文件的立法权;国务院所属国家部、委、局被授予制定行政性规章文件的立法权。在围绕立法权之外部、委、局依据法律付予的职能还包括大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这些规范性文件是目前中国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原则性的框架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国家行政管理事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强制性与权力性,其作用大致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和内容是具体实施法律特别是行政法规的细则条款,在法律法规的原则条款下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操作实施办法。其次,作为政府部门职能机构,制定文件目的在于行使具有法律的授权依据背景下实施行政管理手段,也是我国行政法制信息的渊源。其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参照执行的条款授予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其四,行政职能部门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主管机关,涉及到它发布的大量政府行政管理文件,其发布的信息量巨大,内容复杂。除行政性规章外,还包括了更多的涉及到具体实施细则的带有普遍约束性的行政公文,也被称为行政性规范文件。这个领域内的文献内容比较复杂,无法详细的予以陈诉。对此,笔者根据我国行政体制的特点将部分涉及到政府出版物的内容简单归类介绍如下:
  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的政府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刊号CN11-1611/D,由国务院办公厅主办。主要通过国家邮政系统面向国、外公众公开征订发行,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条例所规定的刊登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标准文本,在该公报上刊登的行政公文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推行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制度,从2004年以后,《国务院公报》开始试行向县级以上的党政机构免费赠阅制度。
  国务院所属行政职能部门的政府出版物现状非常复杂,特别是近些年政府部门机构改革的变动性较大,其政府出版物的涉及面广,管理部门缺乏统一机制,造成情况比较混乱。笔者按照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我国政府设置的61个所属机构中主要涉及国家行政主管职能的28个组成部门(既 ××部、委、署)18个直属国家机构(即××总局)与部分事业单位、部委所管国家局进行了逐一的调查与核实,范围包括了对互联网上我国政府电子政务中涉及到纸质政府出版物信息的查找。经过调查发现作为部门政府出版物方面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定和统一的管理部门,其公开出版的政府出版物出版发行现状令人难以全面知晓与掌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制定后应在其部门公报及时刊登,部门公报是部门发布规章的标准文本。但涉及到规章之外的大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却并无认定。笔者按所掌握的现有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公开出版的纸质政府出版物数量给以梳理之后将其政务类出版物大致归出以下三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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