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起诉马英九书》中违背“重大法律原则与法理事实”问题的评析

(46) 见《起诉书》
(47) 见《起诉书》
(48) 见注释27,29,法务部与会计处相关说明。
(49) 见《起诉书》
(50) 见《起诉书》
(51) 见《起诉书》。
(52) 这一点被视为《起诉书》之关键根据。但其要求本身,是否具有法规规范根据?即对于不需凭证这一半,是否具有确定的实质规范效力呢?还是根本就没有弄懂原规范实质与操作性等问题!/“首长费案影响广:台高检署应先寻求司法解释才起诉”亚洲时报2007/02/14, 周三 。
(53) 见《起诉书》及本文对此的深入分析。
(54) 详见注释22。
(55) 《新闻眼》马如何赢官司?【联合晚报/记者吴志云/特稿】 2007.02.14 “就法论事,马英九特别费案与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案虽然起诉法条相同,但内容完全不同。马英九的特别费案在(所谓)「犯罪事实」部分相当简单,可说是一目了然,起诉关键除了客观事实外,完全取决于检察官的心证,也就是检察官认定马英九有无主观上的犯意。在本案中,检方认定是马英九是明知故犯,因此,依贪污重罪将马起诉;未来,马英九在法院审理时是否被判有罪,则必须取决于法官的心证,来认定马英九在本案中究竟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就法界人士来看,未来本案在攻防上,马英九抗辩主轴仍应加重「无违法性认识」的一致性说明,加上法务部前先对特别费有「实质补贴」的解释、行政院「历史共业」的加持,以及事实上,长久以来,特别费案被视一种「行政上的惯例」。在此逻辑下,马英九必须坦承从头到尾都将特别费视为「薪水的一部分」,或是「首长的实质补贴」,才能解释后来的行为,如果法官认同「无违法性认识」解释,马英九自然会因「没有犯罪故意」获判无罪”“ 当然,检方对此论述虽表不予认同,并认为「将特别费视为首长实质补贴」没有法令依据,......不过,就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才会形成行政惯例,如果进行首长民意调查,大概多数首长都有这样的「主观的认知」,至于检察官、法官是否采信这样的认知,不也是个人的主观认知吗? ” 。
(56) 详见注释27,29,法务部与会计处相关说明等。
(57)见《起诉书》。
(58) “特别费案 南检暗批马案检察官法匠”记者吴明良、洪肇君/台南市报导【2007/03/13 联合报】;
(59) 在《关于台湾“首长特别费”司法歧议的法理比较解析》(见注21)一文中,本人提出:“按照法理学上的自然法学的“木桶原理”(详见注14)。
(60) 依行政惯例:“法务部并认为,各机关对特别费的认知与处理程序,已形成大法官会议释字419号解释理由书上所谓的,遵循「反复发生之先例,并对一般人产生法之确信」的行政惯例,或行政上的习惯法之行政作为。”——法务部:特别费是对首长实质补贴(记者黄国梁/台北2006/11/29 报导)。另“马英九: 依照行政惯例 不要单据特别费就不是公款”的相关说明见注7。
(61) 详见《起诉书》和注释28,29。
(62) 详见注释7。
(63) 详见:“序论:一个司法实证解析模式的法理建构”(一)对“首长特别费案”所依据的“核心法条”之法意解释确认的比较解析:“依据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号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号函之规定「以检具原始凭证列报为原则,倘有一部份费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时,得依首长、副首长领据列报,但最高以半数为限」,且依据台北市政府秘书处预算书「岁出计划提要及分支项目概况表」之说明,市长特别费之用途限于「市长因公所需之招待馈赠等费用」,故市长特别费中以市长本人所出具领据列报之部分(即无庸检具统一发票或收据等原始凭证请领之部分),仍须以有实际之公务支出为必要。”——--《起诉书》
(64) 详见注释12 。
(65) 详见注释21两篇文章之相关论述;所谓检方是否“差别办案”,对如此具有普遍性的“首长特别费众案”,就是一个关涉“重大法律与司法原则问题”;而不仅仅是对个别案件适用法律方面的对错或正当与否的问题!
(66) 详见注释12。
(67) 关于“用心思考制度问题”的命题,是本人通过对台湾“首长特别费案”和相关司法争议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之后,获得的一个基本认知判断与对此类问题最终解决的一个“预期”。此点在相关文章《行政法理解析》与《法理再解析》两篇文章中,已经有明确论述(见注释21);中时小社论:还是检讨制度吧!DWNEWS.COM-- 2006年11月18日;另外,也可以证之,在出现“南北检”办案差异之后,从高检署与政界及社会舆论方面,对“司法如何采取一致标准?”和统筹解决“特别费案”的建议与呼吁中也可看出,今后此问题解决的正确途径所在。/“特别费争议 吕秀莲建议开院长级协商会议”(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十七日电);特别费案 检察长要开会统一见解 【记者陈志平、蔡惠萍╱台北报导】;《联合笔记》特别费的双重性和折衷法 【联合报/何明国】【2007/03/15 联合报】;台特别费引发激烈争议 学者称"心中不能有颜色" 中新网3月15日电 3月12日;检察长会议: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社论】【2007/03/15 联合报】。
(68)侯宽仁见解 南检团队多数不接受【联合报/记者吴明良、洪肇君/台南市2007/03/13 报导】;“特别案标准不一?查黑中心盼统一法律见解”【大纪元3月12日讯】(据中广新闻陈凤如报导)。
(69)首长特别费案检方从严认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2-02 中评社香港2月2日电;这与台湾高检会议之前达致的“检调一体 从宽认定”认知共识,可以说是“南辕北辙”(详见注释5有关报导);“特别费案 南检暗批马案检察官法匠”记者吴明良、洪肇君/台南市报导【2007/03/13 联合报】;马英九特别费案的全方位思考与策略 2007/03/01 刘性仁 东森论坛ttp://gb.ettoday.com.tw:6060/write/ 。
(70) 陈瑞仁:一个司法英雄?亚微华盛顿2006年12月9日http://fatianxia.com/blog_list.asp?id=7221。
(71) 苏贞昌:特别费案不该政治介入也勿政治解读【大纪元3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家俊台北十三日电)。许阳明:以马案标准侦办 不会被诉 【大纪元3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欣芳、洪瑞琴、黄博郎/综合报导〕“台南市长许添财、前副市长许阳明特别费案昨侦结,被起诉的许阳明昨直指这是政治问题,强调并未贪污,也与马英九的情况完全不同;获不起诉处分的许添财则说,未被起诉是正常的结果,他没有特别的意见,但建议未来可以修法,将特别费改为公关加给,并纳入薪资,以免除争议”;“陈一新:马英九被起诉祸福相倚” 中评社香港2月27日电/台湾淡江大学美国研究所教授陈一新在即将出版的3月号《中国评论》撰文,谈马英九被起诉引发的政治效应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