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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起诉马英九书》中违背“重大法律原则与法理事实”问题的评析

(28) 若对此加以证明:一是,可以对所有支领特别费者作出调查统计;二是,这种认知,应该首先比较广泛存在于会计与审计人员之中。因为实际上是由他们来执行操作并知会相关首长。从这层意义上说,相关首长确实处于被动的状态。而决非可能如《起诉书》假定首长以领据支领,从而造成会计人员陷入“错误”而成“欺诈罪”之说。对此,前台北文化局长著名作家龙应台最新文章中说明的特别费支领情况,也可以作为重要左证(见注24)。
(29)依据行政院法务部/会计处相关说明:行政系统对特殊费性质的认定:苏贞昌:历史共业说, 《看问题》苏贞昌为扁解套?;主计处:特别费宽蟆弹性认定 成行政惯例 /主计处:国务费报支方式不应与一般费用相同(中央社记者吴素柔二十九日电);法务部,(2006年11月28日):特别费是对首长实质补贴(记者黄国梁/台北报导) 法务部:特别费具实质补贴性质 不需缴回(中央社记者吴素柔二十九日电);据报导:台湾“法务部”1981年也解释,“特别费”是给首长自主支配的“特殊费用”。“ 首长特别费在政府财政艰巨的岁月里,确实有加薪的性质,毕竟首长月薪有限,但平日公务或人情往来无限,单靠当年微薄的薪资,难免入不敷出,若完全由机关业务费支出,首长开支送礼反而无额度之限,于是从民国四十一年起,为各级首长设了这样一个特别费的制度;直到民国七十一年(1982),才改为现行一半单据报销,一半免单据的做法。”——见“中时社论:怎可设计一套陷守法者为贪渎犯的制度!”(本文注:原文中的“特别酬佣”,在此依据法务部最新纠正说明为准,加以订正。)DWNEWS.COM-- 2006年11月22日
(30) 依据行政院法务部/会计处相关说明:(详见注28,29)。
(31) 《 说明》(同注28,29,30):特别费案 查黑中心汇整特别费历年见解 2007-02-08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007年2月8日电)。
(32) 《说明》(同注28,29,30,31):
(33) 见陈瑞仁《国务机要费案起诉书》中相关说明(详见注释16)。
(34) 详见注(7)。
(35)见《起诉书》. 究竟“首长特别费”是个案问题还是“众案/通案”?可以从相关新闻报导反映的实际情况来作基本判断!“ 雪球愈滚愈大 全台26名检察长也涉"特别费案" 中新网2006年11月29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台湾“首长特别费”案愈演愈烈,一直强打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的民进党“立委”管碧玲,其丈夫台南市前副市长许阳明昨日被爆出涉及侵占特别费,另外, “司法院长”翁岳生﹑“检察总长”吴英昭及全台各地26名检察长在特别费核报上也涉嫌贪渎﹑伪造文书。面对特别费风波难以平息,台湾“最高检察署”前天(27日)提醒各地检察人员,在侦办“首长特别费”案时应注意侦办追诉的一致性,而多数检察官倾向对特别费的支用从宽认定。”;“院检警调又130多人挨告”〔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特别费「告官事件」此起彼落,昨又有民众向高检署告发司法院长翁岳生、检察总长吴英昭及现任一、二、三审法院院长与一、二审检察长,连同调查局长、警政署长等检警调首长六十多人,都被告发使用首长特别费疑有不法。告发人认为,既然特别费制度行之有年,所以连相关前任首长也一并告发,被告的司法机关首长,前后任者多达一百三十余人,创下司法首长被告人数的最高纪录。检察总长吴英昭昨指出,有媒体报导「检侦办特别费倾向从宽认定」,则是以讹传讹,并无此事;他如今自己也是「被告」身分,所以有关特别费的认定等问题,他不宜表示意见,只强调检察机关侦办,应循一致性原则。
(36) 见《起诉书》
(37) 见注释(28)法务部相关说明;同见《起诉书》对此的否定说明。
(38) 见《起诉书》
(39) “机要费、机密费、特别费之研析”韦伯韬,邓哲伟 。财金( 析)095-008号 2006年10月11日;“特别费就是要特别处理的费用”财政金融组召集人 韦伯韬 财金(评)095-115号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一月 三十日 November 30 ,2006 。"从课税规定厘清机要费与特别费之性质"政治大学财政学系教授 曾巨威财金(评)095-114号 中华民国九十 五年十一月 十六日 November 16 ,2006(本文刊登于95年11月16日工商时报社论), http://npf.org.tw .
(40) 关于“大水库说与金钱具有替代性”问题,《起诉书》采取完全否定的观点。对此,本文给出的论证,主要是从《起诉书》否定这些法理与事实上的辩解,其虽然依据的是“特别费汇入某一个账户”这样一个“事实”。但是,若据此加以司法上“合法的认定”,就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法律/法规上是否具有明确的条款,规范有“特别费专用账户”(即法律根据/或司法前提是否存在!) ¡Q 二是,必须从事实法理方面加以判断,即采取领据具结的这部分特别费,一旦汇入个人账户之后,按照实际情况,在没有相关会计专业人员的符合会计规程操作情况下,如何将“特别费”与个人资金使用加以区别?等等。从而就法理与事实论,既然这两个必要条件都不具备,那么,如何能够否定“个人账户资金一体与可以互为替代”即“大水库说”之成立?又如何能够否定马英九八年任内之总捐赠/支出额度远大于特别费支领额度的事实情势及其合法与正当性!换言之,既然忽略与否定“总捐赠/支出额度远大于特别费支领额度”事实的法律根据不存在/不成立,那么,如何能够依据其“虚拟假设”前提来推定当事人为“不法犯罪”?
如有检察官指出:“钱进了当事人的账户,因为金钱具有替代性,在民法上的概念是与当事人的其它钱混同了,该笔钱称为消费寄托物,寄托物的所有权已经移转给当事人了,只是日后若要返还,必须以相同种类、数量、质量之物为之即可。”见“马,施了什么诈术取财?”邱忠义/检察官(新竹市) 2007/02/17 联合报;另外,可参阅“再谈大水库观念--马英九没有贪污犯意 ” 一文 2007/03/03 葛寿农 东森论坛 等。http://gb.ettoday.com.tw:6060/write/ 。
(41) 纵观《起诉马英九书》检察官回避和没有能给出“总收入与总支出及其比照”,可以说是个败笔和导致最后结论的一个根源所在。
(42) 特别费案 查黑中心汇整特别费历年见解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007年2月8日电)
(43) 详见(注释21)《对“首长特别费”制度问题与司法争议的法理再解析》 一文中,对不需凭证部分的特别费,发生“实质私款化”变异的相关论证。
(44) 同上。
(45) 采总量收支比较法:廉能会调查报告 中国国民党文传会 2007/02/13 具翔实总收支捐赠数量之比较:台北市府公布特别费明细 马公益捐款6809万余元 2006-11-30 {台北市副市长金溥聪等人今日公布马英九特别费明细。(台湾东森新闻)综合台湾媒体消息,台北市政府今日(30日)上午由副市长金溥聪、秘书李述德、会计师召开记者会,说明市长“特别费”的使用情形。他们表示,马英九在近八年来的公益捐款,总计有二百六十六笔、金额达六千八百零九万四千九百一十元(新台币,下同),目前没有找到凭证只有一万六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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