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必将是一场惊心动魄的“世纪之审”。社会组织的自治问题不再“羞羞答答半遮面”了,而是要公开化和正当化。社会组织的正名与勃兴,无疑将是中国二十一世纪的——主旋律。
审理的问题很简单:如何判断著名(存在于许多学校之中)的“苛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合法与正当?然而,恰当的、具有信服力的解决却很难。
如果在此时此刻(即本案起诉之时)再对退学处理提起诉讼,恐怕有“黄花儿菜都凉了”的感觉吧?原告实际上已经无法就此提起诉讼,时不我待——时效已过。法院恐难受理。在这时,田永无法提起学籍之诉。
田永是不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未必。法院“出乎意料”的积极配合,对“早年间的事”根本就“不忌口”,照单全收,一并发落。不仅主动“发现”了学籍问题(也被定性为行政管理),而且还“不假思索”、“不由分说”的解决问题。田永遇到了“不可思议”的——大救星。
法院在事实上审查了依据《通知》做出的“按退学处理”这一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这虽然不是本案的诉请,但又的确是本案的事实上的——审理重心(法官说到:“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
不告不理原则——受到了法官的挑战。
2、假如不知悉。
但这又是令人费解的。田永本人在诉状中称:“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一不小心,又说出了真话。很显然,学校——一贯——是把对有关学生的处理事项通知到学生所在的学院或系里,而并非通知给学生本人。这一次也不例外。只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一次,田永是如何知悉的呢???这一次,为什么不再主张未将决定直接送达给本人呢?其说难圆呀。
田永自始至终也没有明确表示:我在退学处理做出后不久,压根儿就不知道退学一事。学校的表述是:“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显然,“不配合”的前提是当事人知悉相关内容,否则,“不配合”无从谈起。而田永对此,未予反驳。
于是出现了本案这一“时空错乱”的闹剧。田永要去打根本就打不着的“靶子”,没有解决学籍问题(但又不敢写进诉讼请求),何来颁发证书呢?何来毕业派遣呢?好像田永“无可争议”的就应该拥有学籍而学校拒绝颁发证书一样。这也就证明本案的案由实际上是错误的。
田永以为“纸可以包住火”,没承想竟会引火烧身。最后不得已,在不该起诉的时候,提起了一个虚幻的、不该提起的诉讼。
本案所反映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及运行的问题。学校无论如何不能把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抛开“帮助”田永的部门和个人不说,仅就失察一项,学校就逃不脱干系。混乱的学校管理,成为造成田永的损失导致不应有的扩大的原因。假如田永本人也有过错,这将是一杯双方共同酿制的苦酒。学校哪里是输给了田永,分明就是输给了“内奸”。我真的很想知道,学校在“蒙羞”之后,如何发落那些“异己分子”?
田永一方的确说了可以说的所有的话,找了可以找的所有的“辙”。其做法合情合理,本人深表理解。但作为局外人,作为偏偏又懂一点法理、事理和情理的人,客观而言:这其中多为“遁辞”,“没辙找辙”之举。法官之所以倾向于原告,但愿不是因为:1、同情弱者;2、惧怕权威(请注意一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我宁愿希望是:法官的水平有限,而不是其他外在或主观因素所致。
必须承认:这是一场实力相差过于悬殊的“较量”。田永(可能主要是其家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能量——“非同凡响”(连原国家教委都替他“求情”)。学校一方几乎根本就没有招架之力。遗憾的是,这原本应是一起学校——处处占理的——必胜之诉。即使学校有管理不严之责,只要能够证明田永与所有的违背学校意志的所谓的“职务行为”有关,田永将“一无所有”。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
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1、法院勇于受理“疑难杂症”。尽管“号错了脉”,仍然可歌可泣。比起那些“知难而退”的法院,不知要胜出多少倍。2、法院敢于审查社会规则的合法性。尽管“开错了方儿”,仍然可钦可敬。司法的尊严与地位在行动中——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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