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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十四、探讨:田永是不是善意相对人?
  这是涉及“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重要前提。也就是说:田永是那么“无辜”吗?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与学校“对着干”的行为,他都不知情吗?他可能不知情吗?那些部门和人员难道“脑子进水”了吗?为了一个与己无关的学生“默默无闻的、静悄悄的学习雷锋”去“冒犯”自己的上级,这合情合理吗?学校居然还“天真”的认为:“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恐怕是工作的“相当到位”吧?是了解的十分清楚吧?哪里是什么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默许”,根本就是明目张胆的支持。
  田永到底信赖的是什么?恐怕是:信赖“骗局”不会被揭穿吧?信赖“作局”天衣无缝吧?这样的信赖应该保护吗?那些可怜的“同情者们”,在想帮人的时候很可能是在害人。他们共同“闭着眼睛”吹起了一个越来越大的“肥皂泡”。最后,除了破灭还能有什么呢?拖得越久,破得越惨。
  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做某事,就自然是该校的大学生吗?恐怕不足为凭吧。君不见,闻名遐迩的被某些“不知情之人”误称为“宪法第一案”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由于是冒名顶替,致使陈晓琪“实际”获得的一切“功名利禄”(含学业证书),全部化为泡影。好一个现代版的“南柯一梦”啊!
  噩梦该醒了。
  十五、瑕疵:法院宣称某些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参照规章范畴,不解其意?
  如果是普法宣传,对事实的简单陈述,倒也无妨,但属——多余。
  如果弦外有音,不知想暗示什么?总不会是:连堂堂规章我都可以不予理睬,更不要说你区区一般规范性文件了?殊不知:规则无论出身高低贵贱,合理者“为王”。法官真正需要阐明的是对相关规则适用与否的明确态度及其理由。
  综上:
  本案的关键是田永是否拥有学籍,而非田永是否能得到毕业证、学位证。假如有学籍(至关重要),从其他各方面来看(这也正是田永一方“大肆渲染”的内容,其实只是次要问题。恰如:旁听生的学习成绩再优秀,也无权主张毕业文凭),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则是——顺理成章。
  那么田永为什么不直接就是否拥有学籍提起诉讼呢?问得好!
  先决条件:田永是否知悉自己失去了学籍呢?两种可能:
  1、假如知悉。这恐怕也是最符合情理的可能。那田永可就“差点儿意思了”、做事“太不地道了”。明知自己被“按退学处理了”,失去了学籍,却不“奋起反抗”,反而选择“苟且偷生”。而且在明知不能留下来的情况下“创造性的创造了”留下来的条件。恰恰是在学校有关部门和部分教师的“积极配合、不懈努力”之下,让田永做到了常人根本连想都不敢想的事情——明明被退学了,居然还能继续留校学习。取得了——不真实的——在校生的身份。也正是这样的“假象”,让田永不由自主地产生了“幻觉”:认为自己可以“平安无事”的完成学业。本来想欺骗别人,但却产生了欺骗自己的结果。正是这种侥幸心理(恐怕是习惯性的吧,与考试作弊可谓——一脉相承)作祟,田永“弃明而投暗”,没有在应该起诉的时候起诉。在那时(刚刚退学之际),田永主动放弃了起诉。
  假如田永在“第一时间”拍案而起,状告学校取消其学籍,那可就是一场名副其实的“校规之诉”。司法要对社会组织内部的规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评头品足。足以开风气之先!请注意,那时《行政处罚法》刚刚颁布尚未实施。判决结果很有可能与两年后——不一致。这些,恐怕是田永本人——算计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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