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很简单:就像不能将退学处理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也不能将作为退学处理依据的《通知》认定为抽象行政行为。它不过就是普普通通的、千千万万的社会组织的一般规则而已。
八、问题:是违反考场纪律,还是作弊?
显然,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应当区分,但是法官并没有真正搞清楚二者的本质差异。作弊的本质是:不真实地反映考试成绩,简而言之就是弄虚作假。考场纪律的本质是:对考场秩序的维护。夹带,显然是想偷看,偷看显然违背了闭卷的要求,当属作弊无疑。虽然没有发现田永偷看,但最多只能算是——未遂。行为的性质不以行为的结果为转移。不能因为作弊的期望结果没有发生,就否定作弊行为的性质。更不能因为恶性较小而“偷换”为违反考场纪律。此错与彼错界限清晰。学校并没有对作弊做扩大理解,而恰恰是法官对违反考场纪律做了不适当的——扩大解释。
世人皆知作弊难,又有谁知监考更难呀!其难倒不在于能否发现作弊,而在于发现作弊——之后。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我倒不是主张姑息错误,而实在是我深知现行的在高等教育过程中以课程结业为目的的闭卷笔试考试的——无尽的弊端,有万害而无一利!文科考试,除了“最卑微、最低贱、最弱智”的死记硬背之外,任何“高贵、高雅、高品质”的内容都没有!理科考试,也应该完全公开各种公式(田永就是栽在了“倒霉的”电磁学公式上,北京科技大学还不至于“出格”到以该公式的内容为考试对象吧?)、定理等基本思维工具。目前的考试本身已经演化成为了一场“屠戮”,对本应充满青春活力的青年的心灵屠戮,演化成为了一种“阉割”,对本应充满好奇探索的青年的创新阉割。
此种考试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恶!!!应该向最高法院,不,应该向国际法院,也不,应该向“天庭”——控诉这万恶的制度!
田永,扭曲制度下的“牺牲品”。
九、质疑:《通知》的效力?
《通知》被海淀区法院的法官——悍然——枪毙了。我不知道他(或他们)在做出这一决定的同时有没有——心灵振颤过?我不知道他(或他们)知道不知道做出这一行为所可能产生的远远超出本案范围的影响力?
对校规校纪本身(可推而广之及于社会组织的各种规则)进行司法评价的可行性,其震撼力远远大于评价的结果。一种规则可不可以被另一种(不同种类)规则——置可否,事关尊严问题,事关体统问题,非同小可。必须承认: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所有的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则都要向——法律低头。在这一点上,法律(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是至上的。在没有任何制定法的具体依据的情况下,法官自发的秉承法律的精神——开疆拓土,自信的迈出了中国司法审查社会规则的——第一步。请允许我再一次向海淀区法院的审理本案的法官致以崇高的敬礼!
可是,如果做出否定评价的话,由于规则的普适性和长期适用性,那些“数不清”(肯定不会很少)的“死”在这一“苛条”上的过往“冤魂”——又当如何?的确很棘手。
可惜的是,本案的否定评价——恐难成立。法官的论证看似合情合理:学校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国家的规定(原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与该规定的有关内容“抵触”。所以无效。愚以为不然,试阐述之:
首先,如何定性原国家教委制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种简单的答案:部门规章。问题的关键是,该规章规范的到底是学生,还是学校?更为关键的是:该规章所涉及的一些规定是否越俎代庖?请问:是学校教育学生,还是国家教育学生?答案不言自明。再请问:是学校管理学生,还是国家管理学生?答案也不言自明。如果国家非要直接管理学生的话(当然可以),也应由国家行政机关来进行管理,而与学校无涉。恰如父母教育子女一样,学校管理学生是学校的——天然属性,无需国家授权,也无需国家“指手画脚”——教学校如何管理。看来,国家规定的初衷:很可能就是——示范文本,仅仅是担心各高校过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罢了。
其次,也没有起到“最低警戒线”的作用,因为其中并未设置禁止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