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博客是类媒体而不是媒体
汤啸天 李绍章
【关键词】手机;博客;媒体;类媒体;责任;法治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手机、博客是类媒体而不是媒体
■汤啸天 李绍章(上海政法学院)
李绍章(下称“小李”):汤教授,近来,我一直在思考政府如何对博客等新型传播类型进行监管的问题。我本人设立了个人博客,在书写和传播的过程中也遇到过一些疑问。听说您对信息新型传播形式的法律监管有过研究,能否请教一二?
汤啸天(下称“汤教授”):新型传播类型是一块研究的“富矿”,我们可以共同探讨。从整体方面看,新型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商业应用日新月异,理论界在这方面的研究争议颇多,立法还很不完善。尽管,我的一些观点也未必成熟,有待进一步的思考,但是很愿意和你进行讨论。
小李:最近,贵州省出台了我国首部针对“手机报”这种新型传播类型的地方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手机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颁布的还有《贵州省手机报质量审读评估标准(试行)》。我感到,手机报是将传统报纸的内容“搬”到手机中,为什么还要立法管理呢?
汤教授:《手机报管理暂行办法》这一立法的标题就值得引起注意,立法进行管理的是手机报而不是手机短信或者彩信,而且,明确规定对手机报要进行审读。换句话说,对手机报是按照媒体进行管理的。
小李:我理解您的意思是说,手机报是媒体,手机不是媒体。不过,现在“新媒体”、“第N媒体”、“自媒体”、“微媒体”等等的说法五花八门,确实是很混乱。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博客媒体”、“手机媒体”的说法。我也感到纳闷,比如“祝您新年快乐”这句话,我用电话说、发传真都不是媒体,只要我在博客上说或者用手机发短信,我就立即变成了媒体。谁用了手机,谁就是媒体的说法也是在太“抬举”人了。
汤教授:的确,媒体这个词近来已经被滥用到了十分混乱的程度,我称之为“泛媒体化”。“手机媒体”、“博客媒体”的说法,更是凭空“造”媒体。手机是以话音通信为主的便携工具,博客是网站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信息存储空间,两者虽然有信息加工的功能,但是,手机、博客并不是媒体也不属于媒体,只是与信息网络传播有关的新兴技术群及其应用。为了照顾习惯性的表达,可以称之为“类媒体”
小李:咦,“类媒体”?!这是个非常新颖的提法。
汤教授:类媒体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是似而不是、类而不同,正如风湿性关节炎和类风湿性关节炎是两种不同的病症一样,类媒体并不是媒体。媒体是从事新闻或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传播功能的机构,类媒体只是与信息网络传播有关的新兴技术群的应用。从世界范围看,媒体都是经过特定程序审批或者登记而成立的,对媒体的监管远远严于手机或者博客的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