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选举制度本身,重要的是使选举程序严密化、科学化,候选人提名中选民参与的深度化,选举监督的法制化,而不是能仅仅寄希望于“双过半”原则,更不能以参选率和得票率作为评价选举好坏的主要标准。对于村委会选举决议原则,应从实际出发,实行多样化,既允许“双过半”原则的继续存在,也允许单过半(或参选过半或选票过参选人的一半)原则出现。另外在一些宗族分化比较严重的地方,也可以实行比例代表制,以保护小姓小宗的利益。而且这些决议原则都是民主多数裁定规则的具体化,于民主的价值丝毫无损。[22]在当前情况下,主要的是规范选举,尽量让更多的选民参与到选举中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近几年的做法相对比较成功,[23]值得学习。同时我们甚至可以采用少量的经济刺激,调动村民参与选举。比如,给参加投票的人发少量生活补助,这些钱由国家作为选举经费,也是间接对农民和农村的补助,以此来培育村民的政治热情和政治参与。
(二) 重视形式(程序)民主
再一个是选举程序问题。我们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选举程序,各个省和地方都在摸着石头过河,搞自己的一套,执行也很不严格,很多地方的选举都被地方政府控制。选举程序本身有很多的漏洞,比如说流动票箱,很容易作弊,拿流动票箱的人在无人处把里面的票都换掉,这种情况非常多见。还有代画票的问题等等。[24]尤其是前文所述的由谁来组织村民选举,如何来调动村民的参选积极性。笔者认为必须给村民更多的自治空间,即使是宗族解体了,派系衰落了,我们也不应干预过多,而是把管理和组织的能力交给村民,自我培育,自我成长。作为国家只要给予足够自由的生长空间即可。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结社等等,完全可能形成新时代的团体形式,因为人都是喜欢“群居”的,没有人会可以把自己孤立。中国的民主建设也只有从这些形式入手, “通过形式化民主训练民众,培养民主习惯到民众运用形式化民主实现民主权利,充实实体性民主的互动过程”。[25]制度和程序的作用就是规范和改变社会和人的行为规则,通过长期性的操习,最终演练成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村委会选举中的秘密投票原则,就是要村民按照现代选举的要求行为,最终实现村庄治理方式和治理结构的转型。所以,我们不应当忽视程序的价值,而是要不断地完善村委会选举中的各种程序性和操作性规定。
(三) 完善救济渠道
在目前情况下,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实例很多,侵害的范围包括
《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民主权利,如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利益被非法侵占,村民的举报遭到打击报复,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导致村民权益损害。而又由于我国村民所处的环境条件(比较偏僻,法治状况较差)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尤其是知识(智识)和经济上的困难导致他们的自治权在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对此应当完善救济渠道,加强法律援助,特别是对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案件,不妨给予专项援助资金,甚至可以考虑配备专业、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以此体现国家对农民的关注和所承担的责任,同时也真正从实际上来提高村民的自治。[26]
六 结 语
当然,以上这些努力似乎都是为了把农村中的能人选举出来,进行村务管理,做村民利益的代言人。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能人治理”的局限性已逐渐明显的暴露出来。个人专断、家长制作风、贪污腐化、决策失误、集体经济衰退甚至崩溃等现象的普遍存在,说明能人治理模式具有明显的人格缺陷和制度局限,反映了农村管理体制下“能人治理”模式的式微和危机。其实早在19世纪末期,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在分析公共权威的类型时就已经指出,建立在个人禀赋基础上的个人魅力型权威因为其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它本身是不稳定和不可靠的。理想的权威形式应当是从个人魅力型权威的统治转向法理型权威的统治。[27]所以,我们的努力就不仅仅是,甚至就不是,选举出有能力的人来治理村庄。而是把能人治理同制度化治理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民主的自治制度。尤其在我们还不具备规范的竞争规则与制度秩序的情况下,为弥补农村领导人个人能力与经验的不足,必须借助制度的规范和集体的能力,防止农村社会陷入无序和涣散。从广东省实施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看,对于村委会成员人选的任职条件的规定正好体现了能人治理与制度化治理相结合的思想。例如,《<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3-5款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包括: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有开拓进取精神,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注意权威治理与专业化治理,民主制理与科学化治理相结合的方法,共同促进农村治理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