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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村庄选举的困境及其出路

  同时派系的产生是需要社会基础的。一般情况下,当农村中强有力的传统组织如宗族、宗教组织存在时,就不存在产生派系的空间。村民依靠传统组织进行合作和运作村庄资源。而在农民已完全原子化的社会中,仅仅依靠赤裸裸的利益联结,也无法形成派系,因为原子化的村民是难以达成有效的合作协议的。 因此,构成派性社会基础的,是农村传统的强有力的具有构成涂尔干所说“机械关联”基础的集体意识解体,自组织能力消解,但村民现代的公民观念还没有完整发育,农民也还未完全原子化的产物。[15]
  在渠村乡这种村集体经济薄弱,村中几乎没有可供支配的资源,不具备派系形成的基础和理由;同时,面临城市化的冲击,村庄的转型基本完成,至少在村民个人原子化的视角上基本完成。个人利益,很大程度上是个人的经济利益主导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很难形成派系,更不要说依靠派系来组织村庄的选举。图表六中所显示出的没有人拉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没有人来组织选举,也少有人努力参与竞选。实际上,目前出现的派系还只是处于幼稚状态,还受到村庄资源的限制,不能大规模、全面的展开。还受到地域的限制,不能作为组织选举的普遍性力量。但如果从渠村乡村民原子化的角度来说,可以认为派系已经衰落,乃至死亡,无论它是否存在过,已不再具备贺雪峰先生所总结的派系的生长空间。
  (四)小结
  以上分析已可看出,中国乡土社会中原本可以利用的资源已被冲淡,诚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中国的乡土社会中本来包含着赖以维持其健全性的习惯、制度、道德、人才,曾在过去百年中,也不断地受到一种被损蚀和冲洗的作用,结果剩下了贫穷、疾病、压迫和痛苦。”[16]而现代法制离村庄还有一些距离,包括人们情感上的接受和法律机器的运作,以及现代法律与人民生活的关系等等均没有在农村(很大程度上也包括城市)成长起来。从表4-1足可看出人们对现代法制的陌生。面对诸如此类的问题,苏力也十分忧虑地说:“一方面,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或者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而另一方面又禁止那些与正式法治相违背的‘法律’实践……这岂不是要破坏人们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吗?”[17]
  表4-1:你知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吗?
  被选答案 有效票数(张) 所占比例(%)
  不知道    136 53.5
  不太了解    78 30.7
  一般    37 14.6
  非常了解    3 1.2
    注:该题的总有效票数为254张
   五 试问路在何方?
  我国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法制上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村民自治权利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包括对村民行使选举权利的保障和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机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简单规定了应当如何进行选举,没有对一些细节性的内容做出规定,更没有规定对不遵循规则进行选举的具体惩罚制裁措施。制度上的缺陷还有很多,诸如要不要设立秘密投票处,如何制裁选举过程中的不公等等。学界已多有研究,[18]在此不再赘述。
  分析到这里,我自己都不由自主地产生一种绝望的感觉。千头万绪,何处才是出路。其实,对此我们应当认识到村委会选举的功能是有限的,它至多只能保证选民的意愿充分表达并选举一个村民满意的村委会班子,超出这个范围,任何希望或要求都是过分的。因而,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落实真正的民主、自治
  针对当前村庄自组织解体的困境,应按新的《组织法》要求,尽快成立中央政府层面的选举领导机构以协调和规范全国的民主选举,尤其要指导各地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依法成立专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以有效地组织村民参加到选举中来,感受选举的魅力。同时需要完善配套设施的建设。诸如要完善村民议事制度和村民民主监督制度。只有让村民感觉到村里的事就是自己的事,才可能让他/她们全心投入到村中事务中来,进而参加选举。对此各地已有一些尝试,如山东省章丘市所属各村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19]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实行了“民主日”制度,都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值得学习和借鉴。[20]在村务公开方面,河北省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制定了“五规范一满意”的村务公开标准,[21]按照这个标准,群众对村委会的施政不再是“雾里看花”,而是做到了“让群众明白,保干部清白”,但这些措施的落实。进而是如何保证其落实是一个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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