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初探
王全兴;葛孚桥
【全文】
一
在土地承包到户以后,农村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一部分农户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而有些种田能手,粮食、棉花等种植专业户承包的土地则不够耕种,要求增加土地,扩大耕种规模。为此,需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适时地在农户之间对承包土地进行新的调整,使之适应发展农村经济的客观要求。
农户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以下简称转包合同),就是由农户自找对象、协商调整承包土地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这种合同,将农户之间,农户与国家、集体之间因土地转包而发生的关系,明确稳定下来,并上升为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首先,签订转包合同,原承包户所承担的农业生产计划任务和对国家、集体的义务,就随着被转包的土地转移给接受转包土地的农户。从而通过转包合同的履行,来完成农业生产计划任务,实现国家和集体的经济权益。其次,签订转包合同,农户之间把各自因土地转包而应当得到的经济权益明确地规定下来,双方都受转包合同的法律约束。从而使双方的经济权益,通过转包合同的履行而成为现实的正当收入。再次,签订转包合同,使集体对转包土地在生产经营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农户使用转包土地的守则,作为转包合同的重要条款而具体化,从而成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在转包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检查监督的依据。综上可见,转包合同在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它是完成农业生产计划,实现国家、集体和土地转包的双方农户三者经济权益的法律手段,是对转包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效形式。它对于稳定和保护农村经济关系,推动我国农村的经济改革,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繁荣农村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是农户之间关于一方将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转让给另一方承包的协议,是农户自找对象协商转让承包土地的法律形式。转包合同以原承包合同为基础,并以完成原承包合同所规定的经济任务为目的,因而它具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当事人的特征。转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农户,双方既可以是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我国,农户一般由户主及其家庭成员组成。在作为转包合同当事人的农户中,户主和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是一种连带关系,即连带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连带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时则连带承担责任。因而在合同中除了规定户主姓名外,还应当载明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姓名。由于转包合同是在原承包合同基础上签订的,因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双重身份:转让承包土地的农户是转出户,对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则是原承包户;接受承包土地的农户是转入户,对集体组织来说,则是新承包户。集体经济组织对转包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处于发包人的地位。
(二)合同签订的特征。转包合同是为了实现原承包合同、完成农业生产计划任务而签订的。因而,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第一,它必须在承包期内签订。所谓承包期,即原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间。一般说来,签订转包合同的时间距承包期届满的时间尚有一段距离,这段距离至少也不应短于当地某种主要农作物的一个自然生长周期。如果承包期已经届满或接近届满,则不宜签订转包合同。第二,必须是原承包户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才可以签订转包合同。所谓无力耕种,是指缺乏耕种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的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力量,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所谓转营他业,是指原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户中的主要劳动力改变行业,从事其他合法的工副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不便于履行承包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第三,转入户必须是有能力耕种转包土地的农户。这种农户一般是种田能手或种植专业户。第四,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承包土地的所有人和发包人,承包土地的转让,涉及到该组织所承担的农业生产计划任务能否完成,.关系到该组织的经济权益能否实现,因而只能在取得它的同意后,才能签订转包合同。只有在具备了上述四个前提条件时,转出户和转入户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