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衡理论的实际应用方面,美国宪法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定是意义重大的。汉密尔顿认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中,惟有司法部门才能成为联邦共和国的拱门楔石,国家权力的尊严必须通过司法机关来宣示,违宪审查的权力也应授予法院,“法院的完全独立在限权政府尤为重要。所谓限权
宪法系指为立法机关规定一定限制的
宪法……在实际执行中,此类限制须通过法院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
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麦迪逊也指出法院“应该认为自己是这些权力的独特的守护者;法院将是一个通不过的防波堤,防止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任何揽权行为对于任何在
宪法中由权力宣言规定了的权力的侵犯,它们会自然而然地加以抵抗。”联邦党人认为,司法审核是
宪法的一个必要的当然的组成部分。汉密尔顿写道:“
宪法有意使法院成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者局限于其权力范围内行事。而
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做根本大法,所以对于
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尽管美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复审权,但通过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意见,确立了法官是
宪法含义的正式解释者的地位。
实践证明,美国宪法的制衡机制是有效的。据统计,从1789年
宪法生效到1984年,美国总统对美国国会法案的否决有2410次,国会推翻的总统否决约95次;美国最高法院裁定100项国会法案或法案之一部分违宪,参议院拒绝批准27名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国会曾弹劾9名联邦法官,其中4名被定罪。参议院也曾否决至少8名内阁成员的提名。至于美国国会弹劾与审判赫赫有名的美国总统尼克松与克林顿的生动画面,则是我们所能观赏的最发人深省的政治戏剧。而最高法院终于成为美国宪法良心的保护人。这也是美国宪政体制的一大特色。《联邦党人文集》则成为美国宪政史上仅次于《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重要文献。这部文集给予我最难忘的启示是:国家是危险的,
宪法是神圣的,国家之正当性应基于限权的
宪法,强大有力的宪政国家对于现代社会的安全与繁荣是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