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是民法精神?笔者认为,它至少应包括权利、理性、平等、自主、诚信、协作、责任等要素。尽管“民法精神”在文字表述上是抽象的,但决不是无法认识和感知的;“民法文化”也不是虚无缥缈的,二者都是可以通过对民法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和评价标准的分析而认识的,都是可以在各项民法制度中得以体现的。第一,民法精神是权利精神,这一点从民法是权利法的基本性质即可得以诠释,组成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民事法律规范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义务性规范所占比例极为有限;任意性规范居多,强制性规范较少,其目的也是给予个人行使权利、实现意思自治保留广阔空间;第二,民法对民法精神的平等、诚信要素的体现则主要是通过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来加以贯彻;第三,民法的具体制度也融入了民法文化中倡导协作的内容,如:民法直接以债、合同、物权的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等制度鼓励引导人们通过与他人协作获得利益,实现自我发展;最后,对于民法精神中责任意识的培养,民法的具体制度体现得更为明显。以合同责任为例,不仅有违约责任的设立,倡导或者说威慑当事人履约。更加周延的是,还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实现了对合同从磋商缔约到全面履约的全程监控,这无疑是民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的最佳体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一个社会凝聚了浓厚的民法文化,每一名社会成员都深受民法精神的熏陶时,这个社会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应是程度很高的。
4.民法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民法的社会功能之核心内容其具体表现是全方位的,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当然包括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各项权利,如:配偶权、继承权等等;“构建并维护‘私人’生活的秩序”,婚姻家庭秩序无疑是一项重要内容;最后,“促进人的自我解放”,笔者认为,婚姻家庭生活中人的自我解放应是整个人的自我解放的基础。尤其是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自我解放,这方面现代民法较之近代民法是有显著进步的,功能调整明显,主要表现为对一些歧视性条款的废除。从具体制度的角度,民法主要是通过亲属制度(含婚姻家庭)、继承制度来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对此不再详述。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自其诞生以来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影响与作用无疑是让人震撼的。由此,人们对于民法社会功能的认识和探究就应该不断地深化与提高。而且,笔者认为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具体内容的揭示,更要深入剖析制约或促进其功能发挥的诸要素,以民法的功能研究为切入点,洞察民法与社会其他现象的互动规律,实现民法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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