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度化条件
制度化条件,是指政策转化为法律有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转化的结果是制度运行的必然结果,是理性的、可预测的,即政策转化为法律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程序是相对于实体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按照一定方式、顺序、步骤和时限来作出决定。有关程序和实体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就存在着“服务价值说”和“双重价值说”。前者认为程序是为实体而生,以实体为基础;后者则认为程序不仅可以为有效地实现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服务,其自身也有着独立的价值。随着法治化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一味地追求实质正义而无视实现正义的过程,其结果不仅使实质正义难以伸张,而且因程序不公引起的纠纷也时常发生。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者都是现代法治社会追求的目的。程序是实体的基础,实体是程序运作的产物,公正的程序设计是保证制定符合正义的实体制度的前提,是保证实体理性的基础。同时,公正的程序也是保证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得以顺利实现以及得到合理救济与保障的条件。在法治国家中,程序承载民主、自由、人权、正义等目的性价值,并追求限制恣意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价值功能,程序法与实体法共同构成法治理念中的“法律”。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程序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作为手段的程序,是法律目的实现所必须依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具有为实体服务的功能,但不能因此认为这是其唯一的功能,因为程序也具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同时具有目的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实体决定的正确性。
程序的价值和重要性反映在政策转化为法律方面,主要体现在对转化的合法性要求上。执政党政策向法律转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个立法的过程。从立法建议的提交,到立法提案的提出,直至立法表决、通过、公布与生效的整个过程,是法律依法定程序形成的过程。执政党政策向法律的转化应该具备程序合法的条件,其意义在于:首先,通过将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范围、内容等条件加以制度化,能够防范不该转化为法律的政策转换为法律,并保证转化结果的可预期性;其次,通过将转化的程序加以制度化,可以使转化过程遵循一定的民主性、公开性等规范要求,保证转化过程的正当性和顺利性,使转化过程具有效率;再次,通过符合程序正义的制度化条件,既使政策在转化前就具有优良的品德,又可以使执政党充分支持和保障立法机关依法行使立法权,把符合人民意愿和利益的政策转化为法律,从而保证政策转化为良法。
我国现行的政策转换为法律有了多次实践,但尚无专门的制度规定。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历史上,中国共产党有着多次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将执政党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实践。如中共中央于1993年2月14日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
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建议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宪法修正案,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宪法确认。再如,中共中央于2003年12月12日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修改
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建议将国家征收补偿制度、人权保障制度、私有财产保障制度等以
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宪法修正案,使国家征收补偿制度、人权保障制度、私有财产保障制度等得到
宪法保障。执政党中央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将政策转化为法律在中国政治实践中已经形成惯例,尽管这种惯例为政策向法律转化提供了现实的制度基础,但在成文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它需要制度化和完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