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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基础和条件

  从良法在价值、形式两个方面的要求讲,第一,拟转化为法律的政策在目的价值上应当具有正当性,即政策内容具有道德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正、合理等价值标准。只有政策内容具备了这种价值上的正当性,才能转化为良法。第二,拟转化为法律的政策符合良法的形式标准。这主要包括: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严谨性、实用性、明确性、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等[17](P213-214)。具体到拟转化为法律的政策,就是其内容具有普遍适用性、不溯及既往、明确、遵守法制统一原则、具有可操作性、稳定性强等等。法律是有自身规律的行为规范体系,政策只有符合法律的这种规律性时才能顺利转化为法律。法律自身的规律性集中反映为:法以具体的权利义务为调整模式和机制,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等。为此,拟转化为法律的政策,在内容上必须是可以具体化为权利义务的事项,是必须要求由全社会来普遍遵守的事项,也是适合于动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遵守的事项。否则就不适宜于将政策转化为法律。这就要求准确地把握政策的内容,将适于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事项才予以转化,对不适于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事项则不能硬性转化。
  2.成熟性条件
  成熟性条件是指政策转化为法律所具备的合适性时机条件。例如,针对现实政治、经济等社会变化所及时出台的政策,由于还处在摸索的过程中,尚处于不稳定的情况下,转化为法律的时机不成熟;或者在一种特殊的、社会反映敏感的时候,政策也不宜形成为法律。法律只能对成熟的事项进行制度化的规定,不成熟的事项是不能由法律来规定的。为此,政策要转化为法律的事项,必须是稳定的、可固定化的、并在现阶段能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事项。相比较而言,政策更活跃,法律更稳定,这是两者不相配合的特点。政策要转化为法律,就要把握时机成熟的条件,即要在恰当的时机才可将政策转化为法。正所谓“立能行之法,禁能革之事,而求治太速,疾恶太严,革弊太尽,亦有激而反之者矣”[18]。从我国20年来立法的基本经验看,“立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就是这一经验的高度总结。成熟性条件的具体要求是,政策在实践经验上要具有成熟性,在时机选择上也要具有成熟性。
  实践经验上成熟的基本要求是,政策的内容已经稳定化,是经实践反复证明有效的,可以通过法律形式制度化而加以普遍推行。这一点对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时代的现状尤其重要。我们要求法律制度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我们又需要不断地通过改革创新机制和制度,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最佳途径和模式。因此,需要根据成熟性条件来判断政策是否应转化为法律,既要与时俱进,避免立法严重滞后于政策,又要谨慎从事,防止立法不顾条件地创制超前而不可行的规则。
  时机上的成熟的基本要求是,政策在转化为法律时,已被广大公众所熟悉、理解,在现实情况下是可成为法律规则而被广泛接受、普遍遵守的。执政党的政策有时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并有良好愿望,但在某个阶段上形成为法律,不一定一下都能为社会公众所理解、接受,这意味着该政策转化为法律的时机还没有成熟。对此,还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和引导,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拥护后,才应进入转化为法律的程序。总之,政策转化为法律应当根据政策的实际情况并选择恰当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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