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试点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社区矫正试点以来,接收、管理的1000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绝大部分能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罪悔过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大的增强,还涌现出许多拾金不昧、救助他人、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典型,受到社会公众赞扬,重新违法犯罪的不足1%。应该说,这是我国在司法人权领域取得的一项重要进展,意义重大。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存在。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虽然也有一些专门的项目,如公益劳动、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及就业指导等,但这些项目缺乏对于特殊矫正对象的针对性,有的项目则存在着无法准确评估的问题,而且它们各自分开、各自为战,缺乏使用上的程序性规定,如使用的先后次序、项目的组合原则等。[④]事实上,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过程中,制度缺失的问题已经有所显现,特别是在如何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群体适用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问题上,执行机关的认识和做法还比较模糊和不成型。整体上观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种类太少;二是法律实践中社区矫正的适用数量太少;三是缺乏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和人员;四是在管理体制上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由是观之,就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执行问题而言,必须建构一个真正与未成年人的特点相适应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因此,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国外社区矫正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本土情况引入一些新的项目,对原有的项目加以改进或进一步挖掘潜力,并将两者加以整合,从而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能够鲜明地突出未成年人的特色,使我国的社区矫正真正得以完善。
(三)改善进言及措施
首先,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制订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法规,为社区矫正制度的运行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应当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通过修改《
刑法》或者重新专门立法,明确规定矫正机关的权责、程序、公共参与及服务社区的要求等事宜,为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行奠定法律基础。
其次,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理念,象成熟社区矫正制度运作的国家(如加拿大)那样建立起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争取建立由司法机关干部和抽调的狱警组成专业的矫正力量与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服务网络,完善部门协调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确保矫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