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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光与影

  社区矫正工作要兼顾维护社会安全和体现人道主义的特点,争取使犯人较好地由监禁状态经过半自由状态而过渡到完全自由的状态。必须重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矫治和轻微刑事犯罪的惩处,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环境,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宁静,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
  (一)法律规范方面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中提出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意义、任务、思路和工作方法等,并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省市为首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市。通知明确提出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表明我国顺应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努力使之从纸面走向法律实践的态度,也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文件第二部分将社区矫正的任务规定为三项内容: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有论者形象地将这三个方面的任务概括归纳为行刑、矫正与安置救济三项内容。[③]
  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该文件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全国性规章。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工作的通知》,在原有通知的基础上将社区矫正的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18个省市,并且针对实践中试点出现的新问题作了相应的规范。
  各地也相继积极地制订相关规范文件,如北京市于2003出台了《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了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领导机制等内容,为试点工作铺设基础。
  (二)制度实践方面
  前述规范文件下发以来,试点省市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和工作部署,制定了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初步建立起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紧密配合的社区矫正组织和工作体系,也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工作制度,推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规范、稳妥地开展。譬如上海市于2002年4月首先在三个区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他们设立了市级、区级和街道三级领导体制,让罪行较轻或者经过监狱改造、有悔改表现的罪犯,有条件地重返社区,由街道一级的机构在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帮助下,实施矫正的具体工作,切实改善犯人的处境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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