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同样也要看到的是,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得到了重视,但由于起步较晚,所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司法实践和综合治理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依然是一个需要持续加以关注和解决的难题。毋庸质疑,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治安秩序和风气造成了很大危害,未成年人强则国强,未成年人兴则国兴,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因此,分析和研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采取切实的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对于加速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非常必要。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治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未成年犯的执行制度上,我们认为,源于国外的社区矫正和服务制度是一项收效良好的制度措施,应该予以借鉴和完善。
二、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是一种与在监狱执行的“狱内矫正”相对的、使罪犯不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就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执行机关在相关的社区组织、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有关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使其在正常的生活环境中接受帮助和教育,接受正确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实行社区矫正,对政府来说可以提高矫正的效果、降低重犯率,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状况;对未成年犯来说,可以较早恢复自由,有利于在狱外恢复行使其学习和工作自由等重要权利,而且可以使其尽早与家人团聚,从而提高矫正效果,减轻家属在犯人服刑期间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①]未成年犯被判处社区服务以后,社会各界如果能积极配合有关机关进行教育改造,就能收到很好的改造效果;反之,他们就有可能重新犯罪。在我国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有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可以真正做到“分别处理”,使未成年犯避免受到成年犯的“二次感染”;从国际视野来看,还符合世界行刑发展趋势,有利于与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通行作法接轨。社区矫正不仅是对未成年犯人权的一种尊重,更多的是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方面,符合我国刑罚改革发展的方向,体现了现代文明。
事实上,不仅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宜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甚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社区、居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主体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看护也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现实生活中的诸多案例告诉我们,未成年人犯罪的地域主要集中在比较熟悉的范围内,往往以陌生人为作案对象,并且作案手段和方式一般比较低劣,大部分作案并非他们主观上执意所为,而是一种客观上的意外或受迫性的结果或是一时冲动所致。可以说,这与社区居民冷漠的邻里关系、较低的社区看护意识不无关系。[②]鉴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这些特点,如果相关主体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看护意识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苗头是很容易被发觉的。在这种情形下,社区营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环境,对于违法犯罪主观意图不明显、随意性强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能产生较好的抑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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