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光与影
魏迪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有利于抑制未成年犯罪率的居高不下。我国引进该项制度的运作状况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较多的问题,有必要对其加以改进。
【关键词】未成年;社区矫正;改 进
【全文】
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甚至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之为当今世界“三大公害”,成为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时下未成年人犯罪率高、性质严重、犯罪越来越趋于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因此,如何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及思维习惯等特点预防和惩治青少年犯罪业已成为各国广泛研究的课题,尤其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何体现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和感化的方针,更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状况
在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已成为世界各国少年司法的一项通则的大背景下,我国当然也不例外。总体上说,我国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在刑事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大体相当。早在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便在《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中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犯必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这一方针作为一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精神一直贯穿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个时期,在一系列的法律规范里得以反应和体现。此后,又颁布了不少相关的法律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91年、1999年颁布了主要偏重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这期间也先后出台了《
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规则。而在执行制度上,《
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明文规定了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监狱法》也在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对未成年犯分开关押,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等内容。这些法律文件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的预防和刑罚处治作了前提性铺垫,在法律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