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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四:《物权法》与城市居民生活面面观

  五、相邻各方应相互提供便利
  近年来,邻里之间因装修房屋、滴水等引发的纠纷很多。如何处理邻里间纠纷,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也是《物权法》所应回应和关注的。首先,《物权法》第84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其次,对于具体的相邻关系内容,《物权法》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当然,相邻一方在行使相邻权时不得侵犯另一方的利益,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此,今后,邻居杂物占楼道、制造噪音等,受害方均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和共有权要分清
  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为了促销楼盘,往往承诺对底层的购买者赠送花园、绿地,对顶层的购买者赠送露台,很多购买者感觉很好,因此就决定购买。《物权法》的出台,宣告开发商的这些承诺是侵犯别人权益的,是无效的。《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见,开发商所承诺的露台、花园、绿地均是全体业主的一个共有财产,开发商无权决定将其赠送给某一个业主所有,因此,今后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分清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要听信开发商的单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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