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动产的流转(包括买卖、赠与等)与动产的流转不同。动产流转一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动产的流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比如买房,就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登记,这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属于你了。一旦其他人也要购买这套房屋,一看不动产登记簿就知道这套房子已经有了主人,不能再买卖了。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出卖方又把这套房卖给别人,并且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这时,尽管你与出卖方的这份合同是有效的,但房屋的产权并没有转移到你手里,你只能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房产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后自动续期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于城市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业主获得只是土地使用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因此,对于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来说,所担心的就是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期届满后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不仅是广大城市居民所关心的,也是《
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最终,《
物权法》对此做出回应。其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城市居民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需要指出的是,《
物权法》并没有对“自动续期”做出解释,即是免费的自动续延还是收费的自动续延?收费的话,其支付标准和办法又是怎样的?《
物权法》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需要将来司法解释或者国家政策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四、通风权、采光权受到法律保护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使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和通风;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造成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规划审批结果不一致,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还有些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私搭乱盖,放置大的广告牌等,影响相邻建筑采光和通风。由此“采光权”和“通风权”逐渐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
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确规定,第
89条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的这些新规定,可以使相邻关系中受损害的一方理直气壮索讨要“采光权”、“通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