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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四:《物权法》与城市居民生活面面观

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四:《物权法》与城市居民生活面面观


石先广


【关键词】物权法
【全文】
  一、购买房屋可办理预告登记,以防“一房二卖”
  在现实生活中,买卖期房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现象,但是,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比较快,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也比较多见,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此外,即便现房买卖,从签订买卖合同到办理房产证也有一段时间,再此期间,房价上涨比较快的话,也会导致房屋所有人“一房二卖”。为了保护房屋购买人的利益,《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无疑将有利于限制“一房二卖”和保护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买受人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还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办理预告登记之后,到可以正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否则,三个月之后,预告登记将失效。
  二、购买房屋要办理房屋登记,以确认自己的产权
  在现实生活中,不时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某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了首付款并对新房进行了装修,而且也顺利入住新居,但是中间却来了新房主拿着房产证要求形式产权。这种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先买房的一方未与出卖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结果导致出卖方将房屋又卖给了其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打起来官司,房屋将属于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一方。对此,《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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