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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三:《物权法》与农民生活面面观

  其次,征地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最后,征地应足额补偿。《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我国的地域辽阔且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物权法》对征收补偿只能作出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甚至地方性立法等依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征收补偿费
  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物权法》明确规定此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且也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但是,实践中征收补偿费不到位以及侵占补偿费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为确保征收补偿费能切实落到百姓手中,《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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