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征地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物权法》第
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最后,征地应足额补偿。《
物权法》第
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
42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我国的地域辽阔且各地发展很不平衡,《
物权法》对征收补偿只能作出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
土地管理法甚至地方性立法等依照
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征收补偿费
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
物权法》明确规定此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且也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但是,实践中征收补偿费不到位以及侵占补偿费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为确保征收补偿费能切实落到百姓手中,《
物权法》第
4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