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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三:《物权法》与农民生活面面观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仍未放开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从最先的草案中间接允许宅基地买卖,被修改成为简单的一句话——“禁止城市人到农村买房子”。而在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中,这句禁止性的条款又被删掉了。由此可见,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物权法》坚持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目前的政策,其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宅基地的流转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但是,《物权法》最终将“禁止城市人到农村买房子”删除,也为将来修改和调整宅基地流转扫除了障碍。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物权法》之所以没有新突破,因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五、征地应规范操作并应给予足额补偿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而因拆迁、征地补偿引发的大量纠纷,成为政府最为头疼和最为棘手的问题。为整治这一顽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物权法》对拆迁、征地补偿做出了相对完善的规定。
  首先,征地前提需为公共利益。《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征地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何谓公共利益,《物权法》并没有作出界定。在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有许多人提出,草案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据介绍,另外曾有人建议采取列举加排除的表述方法来界定公共利益——一方面正面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明确哪些情形不属于公共利益。比如商业性开发应当明确界定为不属于公 共利益,只有经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才可以强制拆迁征收,如果仅为商业性开发,未经被拆迁人同意,是不得强行拆迁征收的。由于争议比较大,多数专家认为实在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最终,法律未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作具体界定,而是建议由有关单行法作规定为宜。在单性法律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前,公共利益的界定权就意味着将由法官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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