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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三:《物权法》与农民生活面面观

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三:《物权法》与农民生活面面观


石先广


【关键词】物权法
【全文】
  《物权法》用了很大篇幅来关注土地、住房问题,就是为了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土地和住房问题与广大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物权法》将对农民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呢?
  一、土地承包期届满可按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对于农民朋友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有重要、最为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因为,土地对农民来说,承载着太多的内容。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同时它也是社会保障。为此,《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此外,
  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给农民朋友吃了颗“定心丸”。
  二、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土地承包
  影响土地承包稳定性的问题,除了续包问题之外,还有发包方收回、调整土地承包问题。如果说发包方可以随意调整、收回土地承包,那么续包的规定也将是一纸空文。为了解决农民朋友的这些后顾之忧:
  关于土地承包的调整,《物权法》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对于土地承包调整的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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