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仍在争论之中
卜安淳
【关键词】犯罪概念;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法;方法论
【全文】
3月24-25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参加“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见到犯罪学界的师长和朋友(惜尚有多位师友未见到),聆听高见,获益良多。论坛所论的一个重要话题是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和联系,问题域区划、认识论区别、方法论差异等等,其中关键的还是犯罪概念问题,学者众多,所论多异。我近年来本以为学界不会再争论的问题,今日仍是争论的焦点,不由得私下感叹。会间我亦插挡谈点听习中的感想,从语义分析角度,认为刑法学重在犯罪之“罪”,或可称为“罪法学”,犯罪学重在犯罪之“犯”,或可称为“犯法学”;作为罪法学的刑法学主要研究什么是罪,什么行为构成罪,构成罪如何确认、如何处罚;作为犯法学的犯罪学主要研究什么人会犯法,为什么会犯法,如何防控犯法;两者的交叉点或者说共同需要研究的内容是,刑事法应该把什么人的什么行为规定为罪;并认为犯罪学、刑事司法学、罪犯矫治学(监狱学)和刑法学是并列的四个学科。其中刑法学主要应该解决刑事(罪)的标准问题,一是为罪时空域(对应于犯罪学)的罪的标准,二是定罪时空域(对应于刑事司法学)的定罪标准,三是惩罪时空域(对应于罪犯矫治学)的惩罪标准。这些是我听王牧、储槐植、皮艺军、夏吉先等教授的论述而得来的感想,但又总觉得并不能恰当地表述我的看法。
为表述我对于“犯罪”概念的一向的认识,兹摘录我在法天下网教学平台所设犯罪学课程关于犯罪行为章节的一段内容。
犯罪行为是违反有关刑事法条款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犯罪学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该如何确定,实际上都是源于刑事法的规定。当然,刑事法之所以将某些人的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将另一些人的另一些行为不规定为犯罪,应是根据社会的价值理念、道德取向、风俗习惯、法制传统等等。但指出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关刑事法所应禁止的客观行为应该是抓住了犯罪行为的核心特征。
这种表述有三个要点。
一、犯罪行为是刑事法所禁和应禁的行为
一般犯罪学家强调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不仅包括
刑法所规定的全部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何确定?既然这些人的这些行为能够被确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应该将其规定在刑事法之中。这里的理论上的悖谬实际上源于学者们对于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双重标准,即把刑法学中的犯罪行为看作为实然的刑事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把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看作为既是实然的刑事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又是应然的理论标准可以认定的犯罪行为。实际上,这里的应然的理论标准应该就是应然的刑事法标准。刑法学不仅应该研究实然的刑事法,也必须研究应然的刑事法。应然的刑事法应该规定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学中所讨论的犯罪行为应该是一致的。所以说,刑法学中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应该是一致的。犯罪行为就是刑事法条款所禁和应禁的行为。英美国家长期的普通法传统中,刑事法主要是应然的规则和依据应然规则形成的判例,缺乏刑事法的实然性规定,其所属法域中的犯罪更应该被看作是刑事法应禁的行为。
二、犯罪行为是刑事法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