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以
物权法草案是否表述、如何表述其立法依据为例。早先在
物权法草案(例如第三稿)的规定中,虽然也提到了制定
物权法的现实根据,例如“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等等,但并未明确写上“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这样的制定法依据。经过前一段讨论形成共识采纳建议后,现在提交审议的
物权法草案已在第
一条增加了“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补充调整很有意义,因为写明一部法律文件的制定法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三、
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完善平等保护制度
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否平等,各类主体的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否受到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这是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论最大的一个问题。
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2004年修宪时在新增加的私产保护条款中并未采用“神圣”这一限定词,仅从字眼上看,二者似乎有所区别;于是有人提出,
物权法草案第五章分别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作了一体规定,予以平等保护,这样做是否与我国宪法的规定相冲突?我觉得
物权法作这样的规定,并不与
宪法相冲突。
当今各国宪法关于财产自由和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已出现财产自由的理念由绝对到相对,财产权由完全不受限制到可以有所限制,宗教意味甚浓的“神圣”二字逐步淡出的趋势。如今普遍的做法是,在
宪法关于财产的规定中不再使用“神圣”的字眼,直接规定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或不受侵犯,以及具体规定如何保护即可,也就是实行相对的财产保护政策。可见,2004年修宪时未采用“神圣”这一限定词,未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正是顺应世界潮流和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