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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野中的我国物权法

  二、讨论物权法的合宪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政治与法治意义
  物权法起草工作的一举一动一直备受关注,其中物权法宪法的关系或者说物权法的合宪性问题成为一个焦点,这也是公布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比较集中的一个话题。我觉得,广泛深入地讨论物权法的合宪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政治与法治意义。事实上,经过前一段的热烈讨论甚至激烈争论,收获甚多、意义深远,有助于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和贯彻经过修宪后我国宪法的新精神。
  众所周知,2004年修宪时写进了不少与物权有关的内容。例如,规定了关于征收、征用的补偿。虽然没有具体说明按照什么原则来补偿,但总的原则是要补偿的,这就非常了不起,而且这项原则还可通过其他的配套立法予以具体化。我个人比较赞同公平补偿的提法,因为公平具有市场的内涵,公平补偿是最贴近于市场机制的补偿原则(君不见各个农贸市场的门口都设置了一架公平秤吗?)。再如,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关于国家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宪法原先用了三个定语——引导、监督、管理,现在又加了两个——鼓励、支持,变成五个定语,这就比较全面、科学、合理,更符合我国实际了。这是非常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又如,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我们知道,财产权建立在合法基础上,因此立法上提及是否保护财产,会在前面加上“合法的”这样一个限制词;提及保护财产权,则无须加上这样的限制词,凡是财产权都要加以保护。上述例子中提及的与财产权相关的宪法新精神,需要在立法中得到贯彻落实。我觉得前一段关于物权法合宪性问题的讨论和争论,事实上有助于深化认识、形成共识,有助于宪法新精神的准确把握与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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