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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框架下控制政府权力的必要性和局限性

  其次,市场经济是有限政府形成的经济基础。市场和政府的关系由来已久。最初亚当.斯密认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该充当的是“守夜人”角色。即政府不应该干预市场。此为消极行政时期。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市场暴露出来的缺陷,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凯恩斯主义”则积极倡导政府应该积极的干预市场。事实上,市场经济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可以自治,但是又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市场经济之价值规律是“一只无形的手”可以自发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它要求任何主体包括政府都应该尊重这一客观规律。但是市场又具有逐利性(5)、盲目性和滞后性等不足会导致市场会失灵,在市场的自营力不逮的情况下,政府必须发挥由于市场失灵而不能之处的作用。可见市场经济是反对政府的全面干预,只是承认政府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适度的干预(6)。由此我们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政府权力有限的经济基础。正是由于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形成了控权的基础。
  三、政府权力异化及控权之必要
  控权的必要性是指为什么要必须控制政府权力的问题。上文我们探讨了政府的权力界限。但是说明了政府的权力界限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控制政府权力。如果政府永远不会滥用权力,那么就不需要控权。但是事实上,政府在现实中侵害公民权利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于是控权就成为必然。控权的必要性实际上就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必要性,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那么控制政府权力的必要性在哪儿?我们认为主要是权力异化的必然性使然。至于权力为什么会发生异化的问题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首先,市场经济中“租”的存在和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是权力异化的第一因素。政府被人民授予了权力以后权力之所以会发生异化,在市场经济下主要是因为“租”的存在和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我们在上文已经阐述了,政府是被允许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干预的。政府正是利用这个机会,来寻租的。广义而言,寻租是指人类非生产性地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或者说是指那种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狭义而言,寻租就是指利用行政管制的手段来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7)。从本质上说,寻租就是政府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的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政府用强制的手段来对某种生产要素进行资源的配置则该生产要素就会产生俩种不同的价格。即市场流通中形成的价格和由政府制定的价格。二者之间的差就是“租金”。市场主体正是千方百计地获取这种垄断价格,从而可以使其获得非生产性的收益包括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而政府官员一方面是代表人民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却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经济人总是寻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官员也不例外,他们正是利用手中的特权来谋取私利的。权力寻租现象在我国是非常普遍的。它是腐败产生的根源,对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平等竞争造成直接的破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极大的障碍。可见租的存在和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是权力寻租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控制政府权力的必要性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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