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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框架下控制政府权力的必要性和局限性

  从政府的产生来看,我们可以知道政府的目的是什么。政府是由人的群性决定而产生的。其目的就是照顾和管理群事物,也就是我们所讲的公共利益。梁启超先生在其“论政府和人民之权限”一文中道:然则政府之正鹄何在乎?曰:在公益。公益之道不一,要以能发达与内界而竞争与外界为归。故事有一人之力所不能为之者则政府任之,有一人之举动防及他人则政府压之。故政府之义务虽有千断万绪,要可概括二言:一曰助人民自营力之不逮,二曰防人民自由权之被侵而已(2)。虽然公共利益是一个极为不确定的概念 (3),但是他并不影响现代国家的任务理念。公益的维护及提倡,可以说是现代国家积极的任务,也是许多实际政治云做行为所追求的目标之一(4)。即一方面要防止或制止私人利益侵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又要在充分尊重市场的基础上,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时候,也就是在人民自营力之不逮时才发挥补充由于市场缺陷而不能的作用,也可以引导、协调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增进公共利益。可见政府的存在目的就是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增进。
   二,宪政与市场经济下政府权力存在界限  
  上文我们已经介绍了政府是人民授权产生的。但是人民的授权对人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人民对政府有需要,即政府的存在是有正当性理由的,但是另一方面政府极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侵害人民的利益。所以基于此人民并没有把所有的权利都授权给政府。授予给政府行使的权利也是有目的、范围、程序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说政府是有限的政府,其权力是有界限的。政府的权力之所以有界限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同时这几个方面也就形成了控制政府权力的基础。
  首先,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是主权在民和权力制衡的宪法原则决定的,也是宪法的核心理念。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在于保障人权。而控权是宪法达致该目标的最主要的手段。主权在民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非被管理的客体。人民通过代议制的方式行使权力,组建自己的政府并将行政权授予给政府。政府必须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按照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否则人民可以推翻自己的政府而足见新的政府。但是为了防止权力的过于集中导致人民无法控制,人民又将国家权力分立、制衡。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代表民意来制定法律,司法权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权则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三者平衡、制约。可见主权在民和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宪法原则是政府权力的界限性形成的民主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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