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框架下控制政府权力的必要性和局限性
拓玉林
【摘要】
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终极目标在于保障人权。人是群性和独性的统一。人的群性决定了政府的产生和存在的目的,而人的独性又决定了政府必须充分尊重人之个性和自由而不能任意干涉人的自营力。故如何防止、控制政府的权利不恰当的使用从而对公民的自营力造成侵害理应成为
宪法的核心内容。但是由于法自身的局限以及其他的因素导致了
宪法框架下控制政府权力又不可避免的带有局限性。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人的群性和独性;公共利益;市场失灵;主权在民和权力制衡;控权必要性和局限
【全文】
一、政府的产生及其存在的双重目的性
政府是怎样产生的,其存在目的是什么?这既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同时又是一个公法学的基本问题。众所周知的是政府的产生是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产物。即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但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这种自然权利在行使的时候会发生冲突,从而导致社会弱肉强食、毫无秩序,最终使人们的自然权利无法实现。为了为权利的行使提供一个合理的权威的秩序,人们就让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由一个组织来行使,即政府的产生,由政府来确定一个权利行使的秩序和规则。梁启超先生在其“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中是这样阐述政府的产生的:人非群则不能使内界发达,人非群则不能使外界竞争,故一面是通力合作之群体,一面为独立经营之个人。既为群矣,则一群之务不可不共任其则固也。虽然人人皆费时与力与群务,然则其自营之道必有不及……..吾无宁于吾群中选若干人而一以委托之焉斯则政府只义也(1)。正如梁启超先生所阐述的那样政府的产生是由于人的群性决定的,人必须是一个社会人。在古代,由于生产力落后,人们只有组成一个群体才能共同抵御自然力量的侵袭和照顾更好的生存目的。在现代,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市场经济的发达,人们出于交易的秩序、效率和效益,呼唤一种交易的规则,而这种规则只能是由政府制定。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会失灵,所以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就比许要政府来承担补充市场功能的作用。正是由于政府的以上的功能,使得其产生和存在就是合理、正当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