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随着法律的发展父权的杀生大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杀生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及国君手里,自不容许任何一个人民能随意杀人,父亲对儿子,也不能例外”,“否则便要受国法的制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父权杀生大权的灭失:子孙违犯教令(通常是不听训责、顶嘴反骂之类细微琐事),父母加以扑责而无心致死,无罪;非理殴杀(指自然扑责以外的残忍虐待的杀害,如勒毙活埋)有罪,但“罪亦甚轻”,“明、清时的法律皆止杖一百”。(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8页。)另外,父母对子女具有无需举证的控告权:“父母控告,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清律例》二八)。”是以父母得以“不孝”等为名要求处死子女,官府无不照办。从这种意义上讲,对父权杀生大权的限制只是具体杀生执行者的变更罢了。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6页。
梁治平:《法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0页。
参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0-52页。
同上注,第15页。
参见梁治平:《法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3页。
《商君书·外内》。 《汉书·哀帝纪》,《汉书·食货志上》。转引自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4-75页。
《孟子·梁惠王上》。
《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3页。
《史记·货殖列传》。
《汉书·货殖传》。
《论语·子路》。转引自张洪林、李世宇主编:《中国法制史》(修订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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