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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学位教育改革的整体构想

  改革的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重新给法学硕士教育定位,明确法学硕士教育是法学博士教育的前奏和必要的热身。第二,加强法学硕士教育和法学博士教育的关联度。法学硕士教育应是法学博士教育的前提,不管已经获得什么学位(法律硕士可以例外),如果想攻读法学博士,都应从法学硕士读起,这样做有利于提升法学博士的整体水平。我国现阶段不少法学博士在硕士阶段不是学习法律专业的,因而法学功底不扎实。第三,改革招生制度。现在的硕士生招生制度中考试的因素太重,不利于人才的发掘,应建立更为合理的评估标准,着重于测评申请攻读硕士人员的科研能力。第四,缩短学制。既然法学硕士教育只是法学博士教育的前奏,那么学制就没必要太长,可以考虑将其缩短为1-2年。第五,控制招生规模。一旦将法学硕士教育与法学博士教育结合起来,很自然就要压缩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人数太多不仅会导致法学研究人员的供大于求,更糟糕的是必然会造成教育质量的下降。
  (4)法学博士教育改革。
  法学博士教育改革的目标:真正提高法学博士教育的水平,为社会培养高层次的法学研究人才。
  改革的内容包括:第一,改革招生制度。可以考虑将现行的考试方式改为申请方式,建立科学的测评标准,着重于考察学生的科研能力,并力争做到招生程序的公正透明。第二,废除导师制度。消除博士生与博导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博士的培养应由各个专业的教研室或导师组共同承担,博士生不是某个博导个人的博士生,而是法学院的博士生。第三,规范博士生教育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加重导师组的职责,如可以考虑规定导师组必须每周举办一次法学专题研讨会,此点对于提高博士生教育水平至关重要。第四,取消在职博士。当然,特定职业可以考虑例外,如大学教师、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第五,延长学制。可以考虑将博士的学制延长为4-5年。
  
【参考文献】1 欧阳芬.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最新动向.德国研究,2003(3):65-68
2 [日]棚濑孝雄.日本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法律适用,2002(5):79-80
3章晓霞.反思法学教育,改革培养模式.中国高等教育,2003 (8):30-31
4 杨莉、王晓阳.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2):67-73
5 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比较法研究,2004(1):108-112
6 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5):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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