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学士教育改革。
法学学士教育改革的目标:法学学士教育足以满足一般法律实践业务的需要,并能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如果法学学士志向不在于将来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则没有必要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
法学学士教育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突出法学学士教育的职业化目标,并围绕该目标组织教学任务。第二,改革课程设置。突出重点课程,减少不必要的课程,增设案例课程,鼓励学生选修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相关的社会科学课程。第三,加强社会实践。可以参照德国的有关做法,如加强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延长社会实践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规定必须实习的站点如法院、检察院、律所等以及可以自主选择实习的站点如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公证处等,并且应在不同的站点进行轮换;对实习的效果进行统一的严格的考核。第四,延长学制。可以考虑将法学学士教育的学制规定为5-6年。用4年左右的时间学习法学理论,用1-2年的时间进行社会实践。第五,严格规范法学学士教育的办学条件,对于达不到要求的法律院系进行整改。
(2)法律硕士教育改革。
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目标:为社会培养高层此的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并能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学士教育虽都是职业教育,但彼此之间不仅不冲突,而且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满足社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需要。
法律硕士教育改革面临如下任务:第一,突出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化色彩,并真正围绕职业教育的目标开展教学。第二,加大教育强度,严格考核标准。教育强度太低和考核要求不严是导致法律硕士质量不高、社会认同度偏低的主要原因。职业教育的特色和高质量是法律硕士教育的生命,对此必须高度重视。第三,改革课程设置,删除不必要的课程,适当淡化理论教学,多开设与法律实践密切相关的课程,增设案例教学。第四,国家和高校要转变观念,应高度重视法律硕士教育,将办学重点从法学硕士教育转移到法律硕士教育上来。 第五,国家要严格规范法律硕士的办学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对于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应淘汰其法律硕士教育资格。第六,根据国家和高校的办学能力,逐步扩大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
(3)法学硕士教育改革。
法学硕士教育改革的目标:法学硕士教育不应与法学学士教育及法律硕士教育构成冲击,彼此间不能形成恶性竞争。法学硕士教育是法学博士教育的必要准备,如果志向不在于攻读法学博士,则也没必要攻读法学硕士。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