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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学位教育改革的整体构想

  3.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硕士教育缺乏应有的特色。法律硕士教育原本是想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做法,为国家培养高层此的法律实践人才,在教育目标上应属于职业教育,但由于各高校的培养措施跟不上,使得法律硕士教育跟法学硕士教育相比差别很小,不能真正满足职业教育的需要。
  第二,法律硕士教育强度不够。众所周知,在美国法学院读J.D(类似我国的法律硕士,但多习惯直译为法律博士)是十分辛苦的,学习强度特别大,学习任务特别重。正因如此,虽然美国的J.D教育也是3年时间,但培养出来的学生是货真价实的。与美国的J.D相比,我国的法律硕士学习任务太轻松了,课堂上以老师讲授为主,期末一般写一篇小论文就可以轻松过关。
  第三,法律硕士的社会认同度较低。由于法律硕士教育没有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教育强度不够,再加之他们本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从而与法学硕士相比,法律硕士的社会认同度较低,地位尴尬。法学硕士所具有的缺点,如学习过程过于偏重理论、不太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等,法律硕士也同样具有。法学硕士所具有的优点,如理论功底比较扎实、有特定的专攻方向等,法律硕士则不具备。
  4.法学博士教育存在的问题
  第一,博士生招生制度值得反思。招生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过分注重博士入学考试的分数,对于学生的实际研究能力缺乏科学和严格的评判标准;导师个人因素在招生过程中起非常关键的作用;招生的程序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试题保密不严,考前透漏试题的情况比较严重。
  第二,导师制值得反思。导师制不利于博士生的培养,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导师在招生方面的权力过大且缺乏约束;二是导师个人的人品、学品对学生的影响过大;三是对于博士生的毕业论文,如果超出博导的研究范围,博导可能没有真正的指导能力,而其他有指导能力的老师则又没有指导的义务;四是博导之间的个人恩怨容易殃及博士生。
  第三,在职博士制度值得反思。在职博士影响了博士生的整体质量,降低了博士生的整体信誉,同时也是孳生学术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四,博士生整体水平不够理想。导致博士生整体质量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教学管理过于宽松;二是博导们多忙于自己的事情,对学生不够负责;三是部分博导招生过多,没有精力指导学生;四是博士教育学制太短;五是在职博士过多;六是对博士生的评价过于注重形式上的要求,如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或者必须有论文被SCI检索等,这些形式的要求并不能真正衡量博士的水平,反而会误导学生急功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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