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美国Bell & Howell 公司允许经纪商为客户代理进行股东大会的网络通讯表决,成为美国第一家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股东大会表决的上市公司。1998年,ADP投资者通讯服务公司(ADP Investor Communication Services)推出了Proxyvote网上投票系统,网络通讯表决开始呈现爆发性增长趋势,至今已有数千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由于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的建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1997年起采用国际互联网络行使表决权逐渐受到重视,并成为目前美国最主要的通讯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公司采用通讯方式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的比率,约占市场总发行股份的90%,通讯方式中采用网络方式的占76%,电话方式占4%,书面方式约20%[2](P12)。 由于通讯表决制度首先必须得到公司注册地所在州的法律支持,目前美国的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印第安纳、马里兰、犹他以及密西西比等十几个州已经立法允许各种电子形式的通讯表决,包括电话投票、电子邮件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等(在美国,代理投票的合法性由各州确定)。2000年6月3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签署了《全球及全国商业
电子签名法》,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确立了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对美国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发展起到强大的促进作用。最近,特拉华州法律认可了完全没有有形会场的虚拟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这使得美国在上市公司治理与信息化方面又迈出了重大一步。
虽然纽约证券交易所和NASDAQ交易所对网络通讯表决没有做出任何直接的规定,但美国证监会已经认可电子投票的有效性。因此,在美国,一家上市公司进行网络通讯表决只需满足以下条件即可:1.公司章程允许进行网上投票等形式的电子投票;2.所在州法律已经承认电子投票的合法性;3.交易所允许公司进行电子投票;4.安全性达到美国证监会的要求。美国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行使表决权制度的特色在于由发行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处理股东大会通讯行使表决权业务,而实质股东则多透过其券商或银行等机构取得股东大会开会相关资料后,利用中介机构的互联网络或电话语音系统行使通讯表决权。股东大会“通讯行使议决权因已真实传达股东之意思表示,故视同为具亲自出席之效力”[2](P2)。
由于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具有非常突出的优点。一经出现就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的重视,并在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得到迅速发展。日本与英国分别于2001年11月21日及2001年12月22日通过相关法案,为股东大会通讯行使表决权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法令依据。日本索尼、日立及其他50家上市公司已在2003年度股东大会中采用了网络通讯表决方式。目前,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也准备修改
公司法,将允许上市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召开股东大会,董、监事选举可以通过网络通讯表决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