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法律下的被害人权利
各州的立法和
宪法修正案大多数经常授予被害人获得通知、参与和损害赔偿的权利。各州往往在执行这些权利的资格要求和组织责任上存在差异。
知情权。
获得通知的权利或许是最重要的基础。被害人如果对于他们的权利和可利用的服务,或者程序本身一无所知,将不可能行使他们可以拥有的任何权利。
被害人把自己对事件的知情权放在案件中的重要位置。1998年可尔帕翠克(Kilpatrick)院长和他的同事们进行了一项研究,研究者们要求1300名被害人按照重要性的顺序对13项不同的权利进行排序。三项获得通知的权利被列为五项最重要的权利之中,有超过97%的受访被害人认为,获得有关逮捕嫌疑人通知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这是里面最高的比率。
研究者们还根据各州被害人获得通知、参与诉讼和损害赔偿等权利的特征、力量大小和广泛性,将各州分为保护强度较大的州和保护力度较弱的州。研究者们发现,在保护强度较大的州的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中更容易获得关于逮捕、审判和假释听证等方面的通知。虽然如此,但是强有力的立法并不能保证通知的实现。即使在保护强度较高的州,有25%-35%的被害人没有收到所要求的通知。
参与和协商。
被害人参与最有名的方式就是在量刑时提交被害人影响陈述。有35个州也授权提交被害人意见陈述(Victim Opinion Statement),这是一项更为主观的被害人关于适当量刑的评价。到1997年为止,有40个州要求刑事司法官员在作出具保、答辩、量刑或假释决定之前与被害人协商。
通过可尔帕翠克(Kilpatrick)院长的研究,在被通知的人中有90%的被害人提交了被害人影响陈述,这是最为经常的被害人参与的方式。在保护强度较高的州,调查发现被害人的参与经常超出这些陈述,与那些保护力度较弱的州相比,被害人更容易参加具保听证,在法庭提供证言和在假释听证中提交被害人影响陈述。
对于反对扩充被害人权利的人来说,一个担心的声音就是,被害人的更多参与将会导致法官更严厉的量刑。在量刑决定中加入个人陈述将会减少量刑的一致性,引入一种更大程度的专断,导致对已定罪的违法者更为严厉的对待。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多少研究,对此进行的少部分研究也产生不一致的结果。这些不一致可能是使用这些陈述和其他被害人参与方式无力的结果。例如,一项研究发现尽管检察官和法官在理论上承认被害人影响陈述,但许多人拒绝将其加入已建立的例行程序之中。
国家补偿和损害赔偿。
犯罪被害人会遭受身体或情感损伤所伴随的医疗成本,财产犯罪中所伴随的修复和替代成本,以及在过去时间内用损失的收入来检测的机会成本。理论上说,被害人可以通过要求违法者支付赔偿金或者通过公共补偿来恢复这些成本。
到1988年为止,几乎所有的州都授权矫正官员可以要求罪犯支付赔偿金,以此作为假释的条件之一。此外,大多数州的官员也有权命令罪犯支付赔偿,来作为缓期处刑或工作释放的部分之一。
另一方面,公共补偿是向纳税人提取的,而不是导致损害的个体罪犯。自从1984年以来,联邦犯罪被害人法就鼓励各州创设被害人补偿计划,1988年修改了犯罪被害人法,保证家庭暴力案件和醉酒驾驶案件中的被害人不被排除出国家补偿的范围。那些计划要满足犯罪被害人法要求的各州,能够利用联邦补助金,这可以涵盖他们向被害人支付的40%。所有的州限制被害人向警察报告犯罪的资格和帮助起诉罪犯。
在实践中,似乎很少被害人收到国家补偿或者损害赔偿。1991年的一项研究发现,刑事司法官员鼓励暴力犯罪被害人提起国家补偿的少于1/3。 可尔帕翠克(Kilpatrick)院长1998年的调查发现,符合赔偿条件人中只有不到20%的人收到赔偿。而且,与原来期望的相反,在被害人保护力度较强的州的法官比被害人权利保护较弱的州的法官,更不愿意要求就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执行被害人权利立法面临的挑战
不管联邦和州立法的范围如何,刑事司法制度并没有授予被害人这些权利,这是对被害人权利经验研究中最经常得出的结论之一。因此,一些州开始发展了州一级水平上的被害人服务办公室,作为监督执行的看管机构和推荐、联系被害人服务组织的中心。在1990年代早期,威斯康星州(Wisconsin)的政策制定者们创造了威斯康星州被害人资源中心(Wisconsin Victim Resource Center),这是一个执行新的被害人权利立法的机构。 然而,就像可尔帕翠克(Kilpatrick)和他的同事在调查后所观察的那样,即使在拥有强大的被害人权利立法的各州,“在一些关键的听证和程序中,许多被害人没有被通知,也没有被给予获得听证的机会,很少人获得损害赔偿。”尽管在这些州的被害人在总体上比那些被害人权利立法较弱的州的被害人的境遇要好些,但在被害人保护强度较大的州,有相当1/3的被害人没有被授予机会行使这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