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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被害人权利立法对地方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

各州被害人权利立法对地方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


房保国


【关键词】被害人
【全文】
  内容目录
  I. 简介
  II. 本项研究的描述
  III. 检察官对调研的反应
  主要的发现
  IV. 对威斯康星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刑事司法官员的采访
  主要的发现
  V. 对洼可沙、威斯康星、绿维勒和北卡罗莱纳州的案卷分析
  主要的发现
  VI. 结论
  VII. 表格的附录
  
  I. 简介
  过去的几十年,见证了被害人权利的巨大扩张以及刑事司法官员对待被害人方式的深刻变化。五十个州也和联邦政府一样,现在拥有了被害人权利立法,规定应当如何对待被害人。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对法庭进展、决定取保释放、损害赔偿和国家补偿等获得信息的权利得到公认。
  尽管立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研究表明许多被害人在实践中并没有感他们所被授予的新权利的存在。一些被指认为执行被害人权利的刑事司法机构解释说,他们并没有接受到额外的资助和人员来帮助他们履行新的职责。特别是检察官提出,被害人权利立法检测了他们和其他刑事司法官员所能合理被预期的限度。
  我们的研究调查了这些关心的问题。我们系统考察了被害人权利立法增加检察官和其他刑事司法机构资源负担的程度,影响案件解决的程度和对特定问题作出决定之速度的影响程度。
  被害人权利的背景
  在过去的二十年,联邦和州政府极大地扩充了犯罪被害人的权利。许多因素促成了该变化,这既包括犯罪被害人的激进主义,也包括全国犯罪被害人调查所记载的惊人的高犯罪率以及犯罪被害人低水平的报案率。 在1980年代早期的时候,里根总统在犯罪被害人问题上召集了一个总统特别委员会(Presidential Task Force),来调查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制度对于被害人的待遇。该特别委员会1982年的最终报告为在被告人权利和被害人权利之间恢复平衡设定了一个日程表。它呼吁增加被害人对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参与,以及在所有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案件中获取损害赔偿。
  然而,即使在特别委员会发布其报告之前,国会在1982年的被害人证人保护法(Victim Witness Protection Act)中就事先吸收了许多建议。该法授权在联邦案件中对被害人进行损害赔偿和在量刑程序中使用被害人影响陈述。它也要求总检察长就犯罪被害人和证人方面进一步政策的发展发布指南。之后不久,1984年犯罪被害人法(Victims of Crime Act,简称VOCA)在被害人赔偿方面吸收了特别委员会的更多建议。国会通过的第二部法律把从联邦违法者那里征收来的钱重新分配给各州,以资助地方对被害人的援助。
  里根总统特别委员会对于犯罪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建议,至少和那些关于损害赔偿的建议一样具有影响。第一,国会修改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要求量刑前的报告包括“违法对被害人造成的任何损害和遭受的任何损失”,以及“有助于法院量刑的其他信息”。 其次,在1990年被害人权利和损害赔偿法中,国会授予联邦案件中的犯罪被害人获得法庭诉讼程序通知的权利、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改变被告人羁押状态的知情权、与检察官协商的权利和反对犯罪者侵犯获得保护的权利。在克林顿总统时期,1994年的综合性暴力犯罪控制和法律执行法授予联邦案件的被害人在量刑听证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在性侵犯的案件中获得强制赔偿,扩充对地方被害人服务的资助。
  里根总统特别委员建议联邦宪法为确保被害人权利进行修改,这在建立宪法修正案的支持方面同样具有影响。该法案帮助了支持犯罪被害人的团体启动一项1986年被害人宪法修正案广播网(1986 Victim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Network),追求州一级的被害人权利和各州的宪法修正案。 到1998年,已有29个州修改了他们的宪法,授予犯罪被害人新的权利。 有超过半数州的修正案要求对被害人就法庭中的事件和对犯罪者的假释与释放进行通知,允许被害人在量刑阶段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参与案件。少部分州扩充了被害人的其他权利,例如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参加假释程序的权利或参与审前释放决定的权利。
  尽管有这些令人印象深刻的权利的列举,但没有几个州为被害人在他们权利不被保证时提供救济。事实上,有超过15个州禁止当被害人权利受到否定时就案件决定提出异议或进行其他救济。 但即使是被害人权利规定发生巨大变化,也包括对执法的一些限制,各州水平的被害人权利“宪法化”清晰地代表了美国犯罪被害人权利的一种实质性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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