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虽然英国的立法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作出了一定的修正,然而,考虑到法律已经采取各种措施来限制重审的数量,也考虑到英国长期以来有着强调程序公平和保护被追诉者权利的法文化传统,因此,这种修正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冲击应当不至于太猛烈。虽然,不少人担心,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诸如DNA鉴定等新证据不断涌现,弱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效力,可能会导致大量再审案件的增加。但是,根据国家内政部犯罪司的数据,仅有35例谋杀案中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可能被提起再审。然而,地方公诉部门却称,目前尚无其他案件被列入再审考虑的范围中。因此,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结论,英国的这一举措,绝不意味着“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正在英国走向衰退甚至消亡。
再次,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直接涉及到多个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诸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打击犯罪和人权保护、保护被害人与保护被害人、公正和效率,等等。任何一个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对这些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权衡和取舍,并根据不通历史时期的需要进行适时、适当的调整。这也说明,制度设计作为价值选择的产物带有明显的主观性,既很难说有什么“好”与“坏”之分,也往往不存在“放之四海”的衡量标准。对于诸如英美等再审制度不甚发达或者再审受到太多限制的国家而言,需要着力关注的或许是,如何减少再审启动方面的障碍,以使错误的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的问题。而对于那些像中国一样长期以来过于强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国家而言,如何防止再审程序启动的随意化,避免被告人受到多次重复的追诉,才是他们所面临的主要课题。英国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所进行的修正,也充分说明,没有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先例”和“规则”。否则,就难以符合公共政策的需要,也难以适应形势的不断发展。
最后,中国与英国处在不同的法治发展阶段,在司法改革方面所面临的任务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我们绝不能因为英国限制了“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就得出中国不需要引进这一原则的结论。英国从判例法传统出发,刑事司法基本上形成了以保护被告为核心的格局。受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影响,英国也没有完整、系统的刑事再审制度。而在中国,尽管1996年修正后的
刑事诉讼法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总体上,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还是控制犯罪为核心的。尤其表现在中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由于长期以来受到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原则的深刻影响,整个一审、二审和再审制度的设计上,都极易导致重复追诉的发生。重复追诉的恣意化,既使得被告人所受的羁押期限随着诉讼办案期限的延长而相应地延长并使被告人在较长时间内不得不处于未决羁押状态,也导致被告人的前途和命运始终处于不确定和待判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