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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英国的发展及其启示

  应当说,在英国,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有关的改革,比较有影响的最新动向是,2002年7月由大法官、总检察长和内政大臣共同签署了政府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虽然,该白皮书并非法律文件,但却对随后英国的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白皮书总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对查明犯罪事实的关注,强化对犯罪的打击和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白皮书强调:“我们将确保从犯罪发生那一刻起,一切都围绕着准确追究犯罪、实现公正来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应当被调整为朝着这样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尽可能及时地判决犯罪人有罪,并且把任何阻碍这个目标实现的机会减少到最小限度。”关于禁止双重危险,白皮书主张应当允许例外,即在严重犯罪案件中,如果存在令人信服的新证据,应当允许对案件重新审理,以使更多有罪的人受到定罪和惩罚。所谓严重犯罪案件,包括谋杀、非预谋杀人、强奸、和武装抢劫等。
  《2003年刑事司法法》在吸收白皮书内涵的基础上,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施加了一项实质性例外。即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谋杀、非预谋杀人、强奸、贩毒和武装抢劫等29种犯罪可以提起重新审判。当然,这一新规则对适用再审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定。这些限定主要包括:(1)要对已经被判无罪的人要重开调查,必须存在不利于被宣告无罪的人的“新的并且令人信服的证据”;(2)必须经检察长的亲自书面同意,并且还要通过社会公共利益的检验;(3)在进行再审之前,法庭必须就新证据达成一致意见;(4)对于任何无罪判决,要求无罪判决被撤销的申请仅仅限于一次。可见,尽管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已经在英国开禁,但条件还是十分苛刻的。 
  鉴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这一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的极端重要性,也鉴于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已经、正在并将继续从英美法中汲取越来越多的制度设计和改革灵感,笔者几乎是本能地对英国司法制度的这一变革动向给予了高度关注。尽管,对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可能走向,英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迄今尚未平息。甚至,就连我国学者对英国的这一变革,也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这并不影响我们从这一动向中获得某些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乃至司法改革的有益启示:
  首先,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英国的开禁,有其本国的特殊背景条件。英国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以对抗制、陪审团和复杂的证据规则为基本内容的司法制度。这些制度尽管存在很多的优点,但也确实存在诸多的缺陷。一方面,它不能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它也难以应对现代职业化的犯罪和社会治安的恶化。另外,由于北爱尔兰的民族问题以及相关的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使得英国当下控制犯罪的任务显得更为紧迫。事实上,包括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进行修正等在内的英国近期诸项司法改革的宗旨就在于,减少和控制犯罪,以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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