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在英国,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有关的改革,比较有影响的最新动向是,2002年7月由大法官、总检察长和内政大臣共同签署了政府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虽然,该白皮书并非法律文件,但却对随后英国的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白皮书总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对查明犯罪事实的关注,强化对犯罪的打击和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白皮书强调:“我们将确保从犯罪发生那一刻起,一切都围绕着准确追究犯罪、实现公正来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应当被调整为朝着这样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尽可能及时地判决犯罪人有罪,并且把任何阻碍这个目标实现的机会减少到最小限度。”关于禁止双重危险,白皮书主张应当允许例外,即在严重犯罪案件中,如果存在令人信服的新证据,应当允许对案件重新审理,以使更多有罪的人受到定罪和惩罚。所谓严重犯罪案件,包括谋杀、非预谋杀人、强奸、和武装抢劫等。
《2003年刑事司法法》在吸收白皮书内涵的基础上,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施加了一项实质性例外。即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谋杀、非预谋杀人、强奸、贩毒和武装抢劫等29种犯罪可以提起重新审判。当然,这一新规则对适用再审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定。这些限定主要包括:(1)要对已经被判无罪的人要重开调查,必须存在不利于被宣告无罪的人的“新的并且令人信服的证据”;(2)必须经检察长的亲自书面同意,并且还要通过社会公共利益的检验;(3)在进行再审之前,法庭必须就新证据达成一致意见;(4)对于任何无罪判决,要求无罪判决被撤销的申请仅仅限于一次。可见,尽管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已经在英国开禁,但条件还是十分苛刻的。
鉴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这一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的极端重要性,也鉴于我国在1996年修改
刑事诉讼法之后,已经、正在并将继续从英美法中汲取越来越多的制度设计和改革灵感,笔者几乎是本能地对英国司法制度的这一变革动向给予了高度关注。尽管,对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可能走向,英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迄今尚未平息。甚至,就连我国学者对英国的这一变革,也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这并不影响我们从这一动向中获得某些对中国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乃至司法改革的有益启示:
首先,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英国的开禁,有其本国的特殊背景条件。英国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以对抗制、陪审团和复杂的证据规则为基本内容的司法制度。这些制度尽管存在很多的优点,但也确实存在诸多的缺陷。一方面,它不能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它也难以应对现代职业化的犯罪和社会治安的恶化。另外,由于北爱尔兰的民族问题以及相关的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使得英国当下控制犯罪的任务显得更为紧迫。事实上,包括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进行修正等在内的英国近期诸项司法改革的宗旨就在于,减少和控制犯罪,以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