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英国的发展及其启示
李奋飞
【关键词】“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全文】
[案例]
据英国媒体报道,英国一个意志坚定的母亲通过15年努力,终于使法律得以更改,将一个15年前杀死她女儿、后被判无罪的杀人犯送入了监狱。而这个杀人犯也成为英国《双重危险法令》更改后,第一个接受复审的人。1989年,时年28岁的男子比利.邓洛普由于遭到前女友———个比萨饼送递员朱莉.霍格的嫌弃,竟将她活活扼杀并奸尸。在受害人失踪80天后,朱莉的母亲才在房子厕所后面发现尸体。比利被怀疑为凶手,并两次出庭受审,但因陪审团意见不一致,他最终于1991年被判无罪。后来,比利又因涉嫌袭击另一个前女友而被判刑,在被监禁期间,他承认了自己杀害朱莉的罪行。但是,由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规制,使得尽管比利认了罪,但他依旧无需接受法律的惩罚。朱莉的母亲――退休护士安•明不懈地进行了长达15年的“抗议战役”,强烈要求更改法令,惩治凶手。奇迹终于出现了。《2003年刑事司法法》在2005年被宣布实行。根据新法令,如果有力的新犯罪证据被找到,公诉方可以要求进行一次复审。就这样,2006年9月11日,比利被定有罪。 。
[案中法理]
作为英国普通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禁止双重危险”(prohibi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是指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追诉。与大陆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一样,这一原则也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根据外国法律史学者的考察,该规则比较成熟的表述,始见于公元6世纪前半期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篡》。该书把该规则表述为:“长官不应当允许同一个人因其一项本人已被判无罪的行为再次收到刑事指控”。
不过,一般认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却最早确立于英国普通法之中。但是,英国普通法究竟是何时正式确立该原则的,人们还难以给出确切的答案。多数英国法律史学者倾向于认为,12世纪英国国王亨利二世与大教主托马斯.贝克特之间的那场著名的争端及其后果,是“禁止双重危险”在英国普通法中得以逐步确立的标志。据史料记载,亨-贝之争源自1163年涉及僧侣德.布罗伊斯的一个案件。在这个案件中,布罗伊斯经教会法庭审判,已被宣告无罪。但是,亨利二世仍然要求把布罗伊斯再送交他的法庭进行审判。但,这一要求却遭到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的拒绝。1164年,亨利二世发布了一份在英国历史上比较有名的文书——《克拉伦登宪章》。该宪章第三条规定,凡被起诉犯有重罪的僧侣,应首先带到国王的法庭进行答辩,并由法庭认定其僧侣身份。然后,再送交教会法庭进行审判。如果教会法庭判定被告人有罪,并给予耻辱性处罚(如,给以训诫,并逐出教会),被告人应再次被带到国王的法庭,由后者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克拉伦登宪章》的这项规定遭到了贝克特的强烈反对,并使亨利二世和贝克特的冲突达到了顶点。在与亨利二世的争辩中,贝克特的主要论据是,国王的法庭给被告人以进一步的惩罚,这违背了“任何人不应因其同一项犯罪而被惩罚两次”的箴言。亨―贝之争的结果是,贝克特被迫流亡国外达六年之久,并在1170年返回英格兰后不久,就被狂热的国王随从杀害于坎特伯雷。这一事件震动了整个基督教世界,教皇威胁要开除亨利二世的教籍,亨利二世被迫屈服,徒足至坎特伯雷,以此苦行表示赎罪。而且于1172年在与教皇使节的阿夫朗什高地会晤中屈服,宣布放弃《克拉伦登宪章》中那些带有“侵犯性”的规定,包括犯重罪的僧侣不能由世俗法庭判决有罪,尽管他可能最先在世俗法庭被起诉。但是,在13世纪中期以前,教会法庭和国王的法庭对犯罪的僧侣进行双重惩罚的做法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