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热点问题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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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主要是想给各位介绍物权法的有关问题。现在物权法已经经过了七次审议,可以说已经创下了法律审议之最,到明年三月份会提交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通过。本月16日我们还要在本会议室进行一场大型的关于物权法的研讨会,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过来参加。
我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物权,物权简单地说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所以物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因为财产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个范围非常宽泛的概念,将一些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看作是财产权的内容,所以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物权只不过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所以我们说物权法就是财产权法,但是它不能包括所有的财产权法,所以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就不是物权范畴。
其次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它和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是区分开来的,不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具体地说物权就是针对房屋、土地、车辆等动产以及不动产。
第三,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支配的概念在法律上和请求权是相对应的。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请求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我们简单地举一个例子来进行区分:比如说典型的买卖,如果我要买一批货物,今天签订了合同,规定交货期在2月1日,合同一旦成立买受人就享有债权,但并不是实际占有货物,因为货物并没有交付,他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债务人在规定的交货期交货的权利,这是请求权。货物在交货前仍然是由出卖人控制,所以在法律上是由出卖人占有支配权,买受人也就是债权人享有的是请求权,到了交货期之后,出卖人交付了货物,根据物权法一个重要的规定“因交付而移转所有权”,出卖人因为交付而移转了物权、支配权,相应地取得了对价金的请求权,所以交易过程就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相互转化的过程。民法就是采用这种通过将各种交易的元素提炼出来用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这样的概念来进行解释,所以最本质地概括了交易的基本规律,故支配权和请求权是对各种交易中最基本要素的高度概括。
物权也是一种对世权,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者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因为物权是对世权,所以物权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受到物权法的保护,还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但是债权不是一种对世权,只是一种相对权,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不能对债务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产生效力。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债权人也只能找债务人要求其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在刚才所举的例子中,如果在交货之前,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了货物的毁损灭失而使出卖人不能交货,出卖人在不能交货的情况下,买受人或债权人能否直接找第三人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显然不行。因为货物在没有交货之前,买受人享有的只是一种债权,并没有享有物权,是出卖人享有物权,所以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出卖人根据《物权法》或者《侵权法》要求损害人承担责任,但是买受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因为他享有的是债权,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只有物权才受到《物权法》和《侵权法》的保护,而债权只能受到《
合同法》的保护,这也是《物权法》、《侵权法》和《
合同法》的区别,理解这一点对我们理解整个物权法都非常重要。因为物权法的很多规则都是由于物权本身具有对世性而产生的。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物权是一种优先权。优先主要是指当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要优先于债权。比如说在抵押权和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抵押权要优先受偿。正因为如此我们《破产法》将担保物权作为别除权来规定,先实现担保权,再实现一般的优先权,最后才是普通债权,这就是从物权优先债权所产生的规则。《物权法》没有将担保物权作为优先权规定。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银行一再要求将按揭、应收帐款质押单独作为担保物权写进《物权法》中,很大程度上就是希望这些权利有优先的效力。按揭最早是在广州实行的,但是到现在为止并没有将它规定为物权,因为规定物权对银行来说是没有风险的,一旦老百姓办了按揭之后,银行帮着还了款,就可以将房子作为担保,但是如果没有承认它是一种担保物权,实际上银行和购房人之间还没有成为一种物权关系,银行也没有相应的担保物权。按照我们下面说的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如果没有承认它的话就不能承认它是担保物权,如果购房人欠了很多人的钱,债权人都来追究的时候,实际上银行能否享有对房子的优先受偿权是很难确定的,这也是银行为何坚决要求将按揭规定为担保物权的原因,因为物权是一种优先权,债权不具有这样的效力。